信托講堂
trust lecture
一、案例簡述
1.2016年10月,某證券公司發行資管計劃,用于向某科技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屬于中風險產品。
2.林某某系一名年近70歲的退休老人,常住人口登記卡顯示其文化程度為不識字。
3.在該證券公司的推介下,林某某與某證券公司簽訂《資管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并繳款120萬元。銷售過程 中,某證券公司通過《問卷調查》對林某某進行了風險測評,《調查問卷》顯示,林某某對于債券、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的了解程度勾選了“全部都很了解”,證券投資經驗勾選了“10 年以上”,個人及家庭財務狀況勾選了“有較為豐厚的積蓄并有一定的投資”,對今后三年投資表現的態度勾選了“我不介意虧損”,問卷結果將其分類為進取型投資者。
4.后某證券公司多次發布資管計劃風險提示公告及無法按時兌付公告。
5.2020 年 5 月 19 日,監管部門出具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載明某證券公司在業務開展中存在向客戶發送的資產管理計劃宣傳推介短信存在夸大宣傳、未充分提示風險等問題。
6.2020 年 8 月 11 日,監管部門出具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載明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在向林某某銷售資管計劃過程中存在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填寫的學歷、投資經驗等內容與實際不符,其開立賬戶的風險測評結果與同日購買資管計劃的風險測評結果存在較大差異,證券公司營業部未及時予以關注和處理的情況。
7.林某某要求證劵公司賠償 84 萬本金損失和利息
二、爭議焦點
證劵公司對林某某是否盡到適當性義務。
三、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金融產品和服務過程中,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 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決定,某證券公司在向林某某銷售資管計劃過程中存在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填寫的學歷、投資經驗等內容與實際不符,其開立賬戶的風險測評結果與同日購買資管計劃的風險測評結果存在較大差異,證券公司營業部未及時予以關注和處理的情況。因此,某證券公司在銷售涉案產品時未能完全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同時,證券公司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資管計劃的風險控制上應當盡到專業審慎的注意義務。但本案證券公 司在發起、運作和管理涉案資管產品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在簽訂和履行涉案資管計劃時,沒有全面、詳盡、及時地向投資者披露投資標的公司的資產情況、經營情況、財務情況等。
林某某在資管計劃終止后未獲清償,綜合相關事實, 其損失已經客觀發生。結合某證券公司的過錯程度。法院判令某證券公司對林某某投資本金損失的70%承擔賠償責任。
四、啟示
1.資管銷售機構需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對老年人客戶的真實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容忍意愿進行調查。 除了客戶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自甘風險外,一般老年人的風評與其實際情況明顯時,因銷售人員進行誤導 的可能性較大。
2.對老年人不能僅以表面填寫的風評問卷為準。建議財富管理事業部對自評為高風險認知能力的老年人加強 復核,以防產生訴訟與賠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