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講堂
trust lecture
一、案例及法院判決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個典型案例。投資者柳某在廣州市某銀行某支行斥資百萬買入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因 不滿到期后幾乎“零收益 ”起訴案涉支行和銀行人員索賠。
一審法院認定某某銀行已盡責,駁回起訴。但二審法院依據微信聊天記錄“變相保本 ”等證據,判決銀行方面支付 相應賠償款 53495 元。
二審法院指出,根據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柳某最終決定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原因在于連某作為某某銀行工作人員 向其許下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諾。雖然連某指出,其回復內容 僅針對柳某提出的“ 多了對半分 ”的詢問內容,不涉及其他,但結合連某此前在向柳某推介其他理財產品時同樣作出保 本保息的承諾, 以及柳某在發現案涉理財產品未能獲得 25% 的預期收益而向連某討要說法時,連某并未作出否認回應的 情況,可以認定連某確向柳某作出了保本保收益的剛性兌付承諾。
連某作為信托計劃產品的代銷人員,許下保證投資收益的承諾就屬于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了具有保底性質的條款,此條款違背了金融投資領域的經濟規律和交易規則。 因此,柳某與案涉支行之間成立的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二審法院還指出,連某是案涉支行的理財經理, 向柳某推介案涉理財產品屬于職務行為,銀行應對連某的職務行為 承擔相應責任。在案證據顯示,案涉支行在銷售案涉理財產品的過程中,除對柳某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 評估之外,并未向柳某姬充分說明案涉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沒有審慎履行合理推介、適當銷售的義務,導致柳某姬依照錯誤信息購買了案涉理財產品,造成損失,某某支行對 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另外,投資者柳某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盲目輕信銀行業務人員選擇的理財產品,亦存在過錯,也應對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案涉支行向柳某支付損失賠償款(柳某姬的利息損失)53495 元。
對此,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目前來看,法院已普遍支持微信聊天可以作為證據。依據《民法典》,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因此,一般情況下微信聊天記錄也被歸入書面形式的證據。
二、啟示
1.近日有多名金融機構銷售人員因發布的朋友圈內容中含有誤導性表述,被監管處罰。監管部門對于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嚴格規范,不僅僅是保護金融消費者,也是在保護每一家金融機構,更是在保護每一位金融從業人員。
2.作為信托從業人員,在營銷過程中要做到:一是要了解你的客戶,二是要了解你的產品,三是揭示風險,四是要提出匹配建議,五是不得公開推介信托產品。
3.作為信托公司,要加強員工銷售行為管理及員工網絡 行為管理,具體包括:
(1)禁止公開推介: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 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信托產品推介。任何公開宣傳信托產品信息、誘導投資者購買的行為均構成違規。
(2)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托公司在進行產品推介時,需遵循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確保推介對象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得向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對象推介信托產品。
(3)加強培訓和日常宣教,規范員工銷售行為和網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