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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托業協會于6月24日-25日在西安市組織召開《保險金信托業務指引》集中編審會。
據了解,本次編審會參會人員包括中國信托業協會領導、平安信托、中誠信托、山東國信、華寶信托、中國外貿信托、中信信托、國投泰康信托、上海信托、交銀國際信托、華潤信托、平安保險、陽光保險及中倫、錦天城律所的有關專家及協會自律部人員。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理事楊祥向21記者表示,保險金信托在國內爆發式增長,有望從千億邁向萬億級規模,成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中與家族信托業務“齊肩平行”的重要行業。
在楊祥看來,中國信托業協會牽頭組織制定《保險金信托業務指引》,有助于填補保險金信托業務的空白,為機構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提供明確的規范與指引,也能夠防范個別機構的惡性低價競爭,促進保險金信托行業健康生態。
明確保險金信托經營與定義
《保險金信托業務指引》討論稿(下稱《業務指引》)共九章四十條。包括總則、制度與組織保障、信托設立、存續期管理、終止與清算、風險管理、業務創新、自律管理、附則章節。
《業務指引》從指導各信托公司保險金信托業務開展角度出發,秉承務實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原則,制定保險金信托業務展業標準,建立受托人履職能力,明確受托人職責邊界,規范受托人有償服務。
《業務指引》首先明確,其制定目的是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保險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促進保險金信托業務健康發展,保障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等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業務指引》明確保險金信托的定義,保險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和對應利益以及后續支付保費所需資金作為信托財產設立的信托。保單資產是指信托財產項下的人身保險合同相關權利和對應利益。
《業務指引》也指出,信托公司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應當堅持回歸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合法合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總體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信托公司應根據監管機構對信托公司監管評級等與業務掛鉤的評價體系與差異化監管政策,在監管允許展業的范圍內審慎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
此外,為確保保險金信托業務的健康、穩健運行,信托公司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應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條件。具體來看,《業務指引》對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規章制度、專職人員、考核保障、科技支持、檔案管理等細節進行要求。
規范業務全流程管理
《業務指引》規范保險金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明確保險金信托業務推介、盡職調查、投資管理、信息披露、變更及終止清算各階段的管理要求。
在業務宣傳推介方面,《業務指引》規定,信托公司可以通過自主推介和代理推介方式進行保險金信托業務推介。自主推介由信托公司自行承擔保險金信托業務推介相關職責。代理推介由信托公司委托銀行、證券公司等具有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作為保險金信托的代理推介機構,并通過書面方式約定代理推介保險金信托過程中雙方的職責。
在保險金申領與理賠上,《業務指引》規定,信托公司應與合作保險公司約定保險金信托業務中保險金申領及理賠的流程及相關文件。
發生保險金申領或理賠情形,受托人應以信托財產專戶接收保險金,并協助信托委托人或保護人或受益人、保險公司完成保險金申領或理賠事宜。
受托人作為保險金請求權受益人,可以自行辦理保單理賠事宜,也可以書面授權信托委托人或保護人或受益人代為行使保單項下的理賠事宜。受托人授權信托委托人或保護人或受益人代為行使保單項下的理賠事宜的,應列明授權范圍及授權期間。
在投資方面,保險金信托投資可約定按委托人指令、投資顧問或財務顧問建議、信托公司全權管理等方式進行投資管理,無論何種方式均應明確信托公司與委托人、投資顧問或財務顧問(如有)的責任邊界及權利義務。
鼓勵開展細分場景跨界合作
《業務指引》還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保險金信托業務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風險識別和防控機制。
如,信托公司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針對保險金信托業務的特點,建立業務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風險識別和防控機制,防范法律、合規、操作、投資管理等風險,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
信托公司應審慎選擇保險金信托業務的代理推介服務機構、投資顧問或財務顧問、保險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機構:加強合作機構的風險管理,公司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立合作機構的準入機制。
《業務指引》還鼓勵業務創新,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業務創新,積極開展養老、醫療、教育、慈善等細分應用場景的跨界合作。
《業務指引》規定,信托公司應當以客戶需求和市場為導向,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保護傳承及家族慈善需求。提倡和鼓勵多重場景化的結合,積極和社會慈善組織、保險公司養老及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合作,積極開展除了傳承保護之外的養老、醫療、教育、慈善等細分應用場景的跨界合作創新,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與共同富裕的目標。
信托公司開展創新活動,應當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信托公司不得以業務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