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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發布《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資金信托新規”)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資金信托新規作為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后的配套細則之一登場,面向公眾征求意見。筆者基于資管業務的相關法律服務經驗,試圖對資金信托新規中相關業務要點進行梳理。
一、資金信托新規明確了資金信托與服務信托的定義
1、資金信托
資金信托新規中明確,資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資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資金設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按照實際投資收益情況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信托為自益型信托,信托公司不能以開展資金信托的名義開展通道業務。另外,根據2020年5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下稱“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對于以非現金財產設立財產權信托,若通過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也屬于資金信托。
《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下稱“37號文”)規定,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適用資管新規相關規定,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財產權信托業務,以財產權信托的名義開展資金信托業務的,適用于資管新規。
自資管新規實施以來,業內普遍認為財產權信托不適用資管新規,但從本次資金信托新規的相關規定來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以財產權信托之名、開展資金信托之實的財產權信托,也應納入資金信托新規的監管范圍。同時資金信托新規也在37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服務信托的定義及類型。
2、服務信托
2018年信托業年會提出信托行業未來發展的七大方向時,提出“信托業務要堅持發展具有直接融資特點的資金的資金信托,發展以受托管理為特點的服務信托,發展體現社會責任的公益(慈善)信托”,服務信托成為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進行信托業務的轉型的一個新的路徑。
37號文規定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適用資管新規,本次資金信托新規在37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服務信托不屬于資金信托的范圍,不適用資金信托新規。同時資金信托新規也明確了服務信托的定義,即信托公司運用其在賬戶管理、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等方面的制度優勢和服務能力,為委托人提供除資產管理服務以外的資產流轉,資金結算,財產監督、保障、傳承、分配等受托服務的信托業務。根據銀保監會的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服務信托的范圍包括家族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企業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服務信托。
筆者理解,根據37號文及資金信托新規的規定,相對于資金信托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的,服務信托的核心在于托管運營,強調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對信托財產開展以資產管理服務之外的受托服務,即明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做一個謹慎盡職的執行者。
二、關于資金信托的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資金信托新規規定,資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募集,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相對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資金信托新規關于境內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及投資起點金額基本按照資管新規予以確定。
資金信托新規明確了資金信托私募定位的原則,關于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與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的認定基本與資管新規認定一致,并明確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會公益基金亦為合格投資者。相對于資管新規,資金信托新規同時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亦列入本次合格投資者的范圍。另外,資金信托新規規定資金信托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不合并計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人數,但是應當有效識別資產管理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
相對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資金信托新規除對境內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根據資管新規予以調整外,同時也對《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予以調整,要求在資金信托產品中遵循私募資管產品的原則,即單個信托計劃的合格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三、關于資金信托的投資限定
1、明確資金信托禁止投向領域。資金信托不能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者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該條規定與資管新規規定一致。
2、限制資金信托持有單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資金信托新規規定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過該資金信托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五,結構化資金信托計劃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過資金信托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同時資金信托新規也強調了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資金信托持有單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其中,對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資金信托持有單一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比例限制與資管新規的規定一致。
3、限制非標債權資產投資比例。資金信托新規限制了對非標債權資產的投資集中度,即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融資人及其關聯方的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信托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信托公司基于自身凈資產的限制,該條規定直接限制了其為大客戶融資的規模。
同時,資金信托新規對同一信托公司非標債權資產的比例予以限制。資金信托新規要求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或者投資于其他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全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合計實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該比例相對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不超過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有所調整。另外,資金信托投資非標債權資產必須是封閉式資金信托,禁止非標債權資產的期限錯配。
4、有條件地放開關聯交易。相較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不得以信托公司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等。在資金信托新規中均有所放開,在強調公平交易及不得進行不當交易、非法利益輸送、內部交易和操作市場等原則下,允許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本公司及關聯方的融資或投資相應的證券、資產,但應該向投資人事先說明并獲得書面同意及事后告知,同時受限于上述關聯交易不超過相應凈資產比例的限制。對于信托公司以單一資金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之間的交易,在取得投資人書面同意后亦可開展。但對于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不同資金信托產品嚴格限制相關交易,防止非法利益輸送行為。
5、允許資金信托開展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購。《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資金信托新規對此有所放開,規定在經信托文件約定或全體投資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信托公司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資金信托業務,可以通過在公開市場上開展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購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資金。
四、關于資金信托的推介及銷售
資金信托新規相對于資管新規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規定,除再次強調“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禁止剛兌的原則外,在資金信托推介及銷售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1、留出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的空間;2、未要求異地銷售事先報告;3、允許電子銷售渠道。
具體規定詳見下表:
五、其他規定
1、強化信托公司的職責。資金信托新規第五條對信托公司的職責主要從事前、事中及事后予以明確。事前:1、強調信托公司首要的職責為依法開展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強調信托公司主動管理的責任;2、明確依法銷售、登記、事前報告及簽署相關信托文件等事宜。事中:1、信托公司應對信托產品單獨建賬、分別管理;2、對信托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并編制相應的報告;3、按照信托文件約定進行投資、向投資人分配信托利益,以受托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4、辦理信托事務的信息披露事宜。事后:保管相關業務文件及記錄等資料及進行信托事務相關的事后信息披露事宜。
2、不要求單一資金信托必須進行托管。相較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資金信托新規并不強制要求對單一資金信托進行托管,但明確要求單一資金信托應設置保障信托財產安全的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3、明確投資顧問的標準。強調資金信托的投資合作機構應當具有專業資質且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擔任資金信托的投資顧問。同時,也明確了境外理財資金信托的投資合作機構應當符合相關受托境外理財信托業務的有關規定。
目前資金信托新規尚處于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階段,筆者僅對部分重點條款提出自身的理解,對于尚未明確或需進一步探討的觀點,筆者將持續關注,期待共同探討。
作者:王立宏,何玉華,潘遙遙
來源:法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