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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托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促經濟發展
發布時間:2012-03-27   來源:證券時報網 2012年03月20日 李廷芳 付莉燕   分享到:
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的國民經濟正處在從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的外向型經濟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的內向型經濟轉變的關鍵時期。在結束不久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是實現我國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根本立足點,是2012年工作的重點";為了擴大內需,將"著力擴大消費需求"、"不斷優化投資結構"。
經過30多年改革與發展的積累,我國的外匯儲備逐年增加、社會資金供應明顯充足,為以擴大消費和優化投資帶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了資金保障。然而,必須看到,社會資金供求結構失衡的局面仍然十分嚴峻。一方面是保障房、鐵路、高速公路等國家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的建設以及在實體經濟中占據重要位置的中小企業的發展缺少資金;另一方面,截至2011年12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已達到111.5萬億元,社會存在過多閑散資本,導致流動性過多而引發物價過高等通貨膨脹問題。解決社會資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亟需一種平臺或工具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投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
我國信托業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頓和重新核準登記以來,已經建立起《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等以"一法三規"為主的監管體系。我國信托業緊緊抓住市場機遇,開拓進取,取得健康的發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信托業管理信托財產總額已達到4.8萬多億元,實現平均收益率9.08%,理財能力和信托產品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高度評價。2011年,全行業64 家信托投資公司共實現利潤總額為298.57億元,人均利潤250萬元。在2011年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及在世界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影響下,信托業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一支異軍突起的生力軍和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一、信托特征、功能和制度優勢
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可見,信托是以財產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首先,信托制度可以實現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
信托的設立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前提,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運用信托財產;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將所生收益(即"信托收益")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受益人享有該信托收益,而受托人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
委托人出于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將財產交由受托人管理,是相信受托人的專業管理和有限責任機制可以將交易風險降至最低,并能夠取得親自管理所達不到的收益,從而使委托人獲得自由和效率。信托的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功能有三方面的價值:其一,最大限度地增強信托財產的流動性,有利于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其二,使受托人與信托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簡單明了,為受托人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提供了便利;其三,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可以根據信托目的的需要,充分發揮其能動性和創造性,獨立地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其次,信托制度具有風險隔離作用。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第15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信托一經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自由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委托人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受托人雖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僅是形式上、名義上的所有權,因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但這主要是一種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間,其不得行使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可見,信托一經設立,信托財產便與外界隔絕,以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皆不得主張以信托財產來償債。
第三,信托制度具有管理連續性。
信托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托當事人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經設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銷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可見,信托制度具有有別于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獨特優勢,能夠服務于委托人對財產保全和財富增值的要求。同時,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資金能夠為我國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利用信托,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完善我國金融體系
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在國際上并稱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在信托業比較發達的美國、日本,信托業資產規模早已超過其國內生產總值(GDP)總量;而在我國,盡管信托資產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截至2011年12
經過30多年改革與發展的積累,我國的外匯儲備逐年增加、社會資金供應明顯充足,為以擴大消費和優化投資帶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了資金保障。然而,必須看到,社會資金供求結構失衡的局面仍然十分嚴峻。一方面是保障房、鐵路、高速公路等國家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的建設以及在實體經濟中占據重要位置的中小企業的發展缺少資金;另一方面,截至2011年12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已達到111.5萬億元,社會存在過多閑散資本,導致流動性過多而引發物價過高等通貨膨脹問題。解決社會資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亟需一種平臺或工具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投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
我國信托業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頓和重新核準登記以來,已經建立起《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等以"一法三規"為主的監管體系。我國信托業緊緊抓住市場機遇,開拓進取,取得健康的發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信托業管理信托財產總額已達到4.8萬多億元,實現平均收益率9.08%,理財能力和信托產品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高度評價。2011年,全行業64 家信托投資公司共實現利潤總額為298.57億元,人均利潤250萬元。在2011年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及在世界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影響下,信托業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一支異軍突起的生力軍和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一、信托特征、功能和制度優勢
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可見,信托是以財產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首先,信托制度可以實現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
信托的設立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前提,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運用信托財產;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將所生收益(即"信托收益")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受益人享有該信托收益,而受托人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
委托人出于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將財產交由受托人管理,是相信受托人的專業管理和有限責任機制可以將交易風險降至最低,并能夠取得親自管理所達不到的收益,從而使委托人獲得自由和效率。信托的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功能有三方面的價值:其一,最大限度地增強信托財產的流動性,有利于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其二,使受托人與信托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簡單明了,為受托人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提供了便利;其三,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可以根據信托目的的需要,充分發揮其能動性和創造性,獨立地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其次,信托制度具有風險隔離作用。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第15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信托一經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自由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委托人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受托人雖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僅是形式上、名義上的所有權,因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但這主要是一種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間,其不得行使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可見,信托一經設立,信托財產便與外界隔絕,以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皆不得主張以信托財產來償債。
第三,信托制度具有管理連續性。
信托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托當事人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經設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銷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可見,信托制度具有有別于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獨特優勢,能夠服務于委托人對財產保全和財富增值的要求。同時,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資金能夠為我國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利用信托,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完善我國金融體系
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在國際上并稱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在信托業比較發達的美國、日本,信托業資產規模早已超過其國內生產總值(GDP)總量;而在我國,盡管信托資產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截至2011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