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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獲尚方寶劍 銀監會鼓勵異地直銷
發布時間:2011-10-19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11-10-18 鄭智 張力   分享到:
在高端財富管理市場,未來誰主沉浮?銀行、信托公司、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正在激烈博弈中。
10月17日,多位信托公司高管向本報透露,《關于規范信托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已于近日下發到各信托公司。
《通知》的核心精神是鼓勵信托公司發展直銷,實質性的支持措施是允許信托公司設立異地營銷中心,并大大簡化了產品報備程序。在鼓勵直銷的同時,對代銷進行了規范,要求銀行必須將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提交給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須與客戶當面簽訂合同。
《通知》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這意味著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將繼續無緣代銷信托產品,僅能向信托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
“銀監會現在想給信托公司發一把尚方寶劍,迫使銀行和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向信托公司交出客戶。”業內人士評論說。但信托公司能否真正舉起這把劍,則取決于與銀行、第三方公司博弈的結果。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通知》在完成意見征求后,將于近期下發。銀監會原計劃制定《信托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但考慮到制定《辦法》程序較復雜,“為了爭取時間,改為《通知》,但實際效力差異不大。”
異地營銷放開
《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冊地之外設立異地營銷中心。異地營銷中心總數不得超過5個,但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除外。
異地營銷中心設立的準入門檻為:最近一年監管評級三級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具體金額待征求意見后確定)。
異地營銷中心獲批設立后,可從事:信托產品推介、發行和客戶簽約工作;為配合產品營銷而開展的品牌宣傳、市場推廣等活動;以及履行對客戶的售后服務等。
為了支持異地營銷中心發展,此次銀監會還刻意簡化了信托產品的報備程序。由目前的同時向屬地銀監局和異地銀監局報備同意,簡化為只需向屬地局報備,屬地局再將資料內部抄送異地局即可,不需要信托公司再找異地局報備。
盡管銀監會鼓勵信托公司發展直銷,但受制于多重約束,直銷團隊的建立非一蹴而就。
比如,信托公司以往多采用項目團隊制,每個團隊都像一個獨立的小信托公司。找項目、做產品設計、發售產品都由一個團隊完成,各個團隊也積累了一些客戶資源。現在,公司要把客戶資源全部集中到營銷中心,面臨內部“諸侯”的強烈反對。
再如,信托產品的發行目前很不穩定,特別是房地產信托產品受政策變動影響極大。而龐大的銷售團隊建立起來之后,若產品發行供應不上,銷售團隊可能因為沒有業績而大量流失。
對此,一位信托公司總經理表示,直銷業務的發展,除了需要公司內部“鐵腕”推動外,也需要在產品和渠道之間尋求平衡,即產品的發行量要盡可能保持穩定,并與銷售能力相匹配。
博弈升級
針對信托公司在與銀行合作中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受托人卻見不到委托人的尷尬,《通知》特別強調,信托公司不得將客戶甄別、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職責委托他人。信托合同及相關信托文件必須由信托公司與委托人當面簽署。
不僅強制信托公司與客戶“面簽”,《通知》還規定,代理推介機構應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確保提供的客戶信息能夠滿足信托公司甄別合格投資者的需求,并能夠在產品存續期間及時有效地履行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后續服務等職責。這些客戶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職業、居住地、聯系方式等。
《通知》的這些規定,使信托公司有充足的理由讓銀行把客戶信息交出來,但是信托公司能否真正強勢起來,還須看雙方博弈的結果。
如果銀行繼續居于強勢的地位,則可能采用一些“變通”的辦法。比如,銀行和信托公司不簽信托產品代銷合同,而改簽“代理信托資金收付”合同,非代銷之名,行代銷之實。
信托公司獲尚方寶劍 銀監會鼓勵異地直銷
對于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代銷信托產品,《通知》則重申予以禁止。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產品。
這意味著,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戶帶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獲得一點勞務傭金,要么選擇不再代銷信托產品。
目前,成熟的第三方財富公司如諾亞財富已大幅減少對信托產品的依賴,主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和FOF產品,嘗試向資產管理公司轉型;而恒天財富這類處于創業階段,高度倚重信托產品的公司,則面臨較大的壓力。
在和信托公司的博弈過程中,第三方公司整體處于弱勢狀態,但是不排除一些直銷能力較弱的信托公司繼續與其合作。
推薦合格投資者與代銷產品之間的界限本就模糊,如果雙方都有意愿,規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同時,如果第三方公司愿意把客戶信息交給信托公司,且同意信托公司與客戶面簽,合作的渠道仍然是通暢的。
10月17日,多位信托公司高管向本報透露,《關于規范信托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已于近日下發到各信托公司。
《通知》的核心精神是鼓勵信托公司發展直銷,實質性的支持措施是允許信托公司設立異地營銷中心,并大大簡化了產品報備程序。在鼓勵直銷的同時,對代銷進行了規范,要求銀行必須將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提交給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須與客戶當面簽訂合同。
《通知》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這意味著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將繼續無緣代銷信托產品,僅能向信托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
“銀監會現在想給信托公司發一把尚方寶劍,迫使銀行和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向信托公司交出客戶。”業內人士評論說。但信托公司能否真正舉起這把劍,則取決于與銀行、第三方公司博弈的結果。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通知》在完成意見征求后,將于近期下發。銀監會原計劃制定《信托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但考慮到制定《辦法》程序較復雜,“為了爭取時間,改為《通知》,但實際效力差異不大。”
異地營銷放開
《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冊地之外設立異地營銷中心。異地營銷中心總數不得超過5個,但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除外。
異地營銷中心設立的準入門檻為:最近一年監管評級三級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具體金額待征求意見后確定)。
異地營銷中心獲批設立后,可從事:信托產品推介、發行和客戶簽約工作;為配合產品營銷而開展的品牌宣傳、市場推廣等活動;以及履行對客戶的售后服務等。
為了支持異地營銷中心發展,此次銀監會還刻意簡化了信托產品的報備程序。由目前的同時向屬地銀監局和異地銀監局報備同意,簡化為只需向屬地局報備,屬地局再將資料內部抄送異地局即可,不需要信托公司再找異地局報備。
盡管銀監會鼓勵信托公司發展直銷,但受制于多重約束,直銷團隊的建立非一蹴而就。
比如,信托公司以往多采用項目團隊制,每個團隊都像一個獨立的小信托公司。找項目、做產品設計、發售產品都由一個團隊完成,各個團隊也積累了一些客戶資源。現在,公司要把客戶資源全部集中到營銷中心,面臨內部“諸侯”的強烈反對。
再如,信托產品的發行目前很不穩定,特別是房地產信托產品受政策變動影響極大。而龐大的銷售團隊建立起來之后,若產品發行供應不上,銷售團隊可能因為沒有業績而大量流失。
對此,一位信托公司總經理表示,直銷業務的發展,除了需要公司內部“鐵腕”推動外,也需要在產品和渠道之間尋求平衡,即產品的發行量要盡可能保持穩定,并與銷售能力相匹配。
博弈升級
針對信托公司在與銀行合作中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受托人卻見不到委托人的尷尬,《通知》特別強調,信托公司不得將客戶甄別、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職責委托他人。信托合同及相關信托文件必須由信托公司與委托人當面簽署。
不僅強制信托公司與客戶“面簽”,《通知》還規定,代理推介機構應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確保提供的客戶信息能夠滿足信托公司甄別合格投資者的需求,并能夠在產品存續期間及時有效地履行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后續服務等職責。這些客戶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職業、居住地、聯系方式等。
《通知》的這些規定,使信托公司有充足的理由讓銀行把客戶信息交出來,但是信托公司能否真正強勢起來,還須看雙方博弈的結果。
如果銀行繼續居于強勢的地位,則可能采用一些“變通”的辦法。比如,銀行和信托公司不簽信托產品代銷合同,而改簽“代理信托資金收付”合同,非代銷之名,行代銷之實。
信托公司獲尚方寶劍 銀監會鼓勵異地直銷
對于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代銷信托產品,《通知》則重申予以禁止。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產品。
這意味著,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戶帶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獲得一點勞務傭金,要么選擇不再代銷信托產品。
目前,成熟的第三方財富公司如諾亞財富已大幅減少對信托產品的依賴,主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和FOF產品,嘗試向資產管理公司轉型;而恒天財富這類處于創業階段,高度倚重信托產品的公司,則面臨較大的壓力。
在和信托公司的博弈過程中,第三方公司整體處于弱勢狀態,但是不排除一些直銷能力較弱的信托公司繼續與其合作。
推薦合格投資者與代銷產品之間的界限本就模糊,如果雙方都有意愿,規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同時,如果第三方公司愿意把客戶信息交給信托公司,且同意信托公司與客戶面簽,合作的渠道仍然是通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