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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調整表出爐
發布時間:2010-09-08   來源:證券時報 2010-09-08   分享到:
在公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同時,證券時報記者獨家獲悉,監管層業已將該辦法配套的風險資本調整表下發至相關信托公司,該辦法與風險資本調整表一起將成為管理層對3萬億信托資產進行監管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另據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在監管層認為有需要時,不排除對相應的風險系數進行調整。
風險系數調控信托業務
一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在當初對業務進行討論時,監管層曾表態,風險資本調整表所設定的比例是可以變動的。這意味著,如果監管層認為房地產信托業務需要調控時,不排除對其對應的風險系數進行相應的調整。
據了解,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早已簽署,但與之配套的風險資本調整表(包含自營業務風險資本調整表與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調整表)卻一度難產。上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對記者表示,這主要是因為業界對于銀信合作業務的具體細則一直存在著爭議。據悉,銀信合作業務的相應細則規定并沒有招來信托行業的集體反對,卻更多地引發了來自銀行業界的不同意見。
業內人士指出,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與其凈資本直接掛鉤,但風險系數的不同則導致信托公司在開展信托業務時會權衡該項業務帶來的凈資本收益率。
根據此次出臺的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調整表,“銀監發(2010)72號文”下發后的銀信合作業務和集合類信托業務均采用同一風險系數比例。即銀信合作業務和集合類信托業務以同樣的比例計入風險資本,兩項業務所占用的凈資本一樣。在該新政策下信托公司為提高公司自身凈資本收益率,將更傾向做集合類信托業務。
此前,信托公司在開展銀信合作業務的時候,手續費平均約為千分之二,而在業內今年爆發價格戰后,其手續費最低已至萬分之五,而集合類信托業務手續費多在百分之一以上。據記者了解,目前部分投資房地產的集合類信托產品的整體收益甚至可以達到10%。這意味著集合類信托業務的信托報酬率遠高于銀信合作業務。 此外,風險資本調整表中也顯示,對“72號文”下發之前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將實行區別對待。其中主要在“融資類信托業務”業務上,“72號文”下發后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所對應的計入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將比下發前的高出1個百分點。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72號文”中已經要求銀行與信托公司在兩年內處理完銀信產品中的“融資類信托業務”,因此有理由對這部分即將另行處理的存量資產實行區別對待,以減輕信托公司的資本壓力。
地產類業務仍是調控核心
從信托業風險資本調整表的總體情況看,各項業務風險系數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約為2%,這意味著一家7億資本金的中型信托公司大約對應著350億的信托資產規模。而在諸項業務中,房地產類業務成為該表調控的核心部分。
該表顯示,“72號文”下發后的“房地產類融資業務”,即單純提供房地產貸款的業務,其計入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在各項信托業務中最高,達到了3%。這意味著100億的房地產融資類業務總規模,其占用的風險資本就將高達3億,按照凈資本管理辦法的計算公式,相應地也將占用信托公司大量的資本金。
在如今的房地產信托市場,單個項目的融資額動輒就是數十億的規模。從2009年的情況看,54家公布年報的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合計為605.60億,平均每家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約為11.21億。以此計算,對于“72號文”下發后的“房地產類融資業務”,平均每家公司最多只能做到400億左右的規模。
相對而言,在信托業風險資本調整表中,“股權投資類業務”所計入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僅為1.5%。由于信托產品允許投資房地產公司股權,因此信托公司在開展房地產類相關項目的時候,從提高單項業務的資本回報率出發,就應該更傾向于資本占用比例更低的“股權投資方式”,而非上述“融資業務方式”。
同時,有信托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市場上的房地產信托正流行“股權+債權”,且以債權(即融資業務)為主的設計方式。因此,他認為,在相關規定出來之后,監管層可能會加強對房地產信托的性質認定,即準確判斷一個“股權+債權”的信托產品應該屬于“股權投資業務”還是“融資業務”,以防止市場上“假股權、真債權”的情況繼續發生。
最后,風險資本調整表還顯示,為防止信托公司成為大股東提款機,信托公司開展關聯業務將相應受到最高的限制。該表規定,“單一類資金投向關聯企業的信托業務”和“銀信合作中理財資金來自母公司的信托業務”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均為3%,與“房地產類融資業務”并列。
信托業風險資本調整表
(截至2010年9月3日)
信托業務種類 計入風險資本比例(%)
(一)單一類信托業務(不含銀信理財合作業務)
1、投資類信托業務
(1)金融產品投資
其中:有公開市場價格金融產品 0.30%
其他 0.50%
(2)股權
風險系數調控信托業務
一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在當初對業務進行討論時,監管層曾表態,風險資本調整表所設定的比例是可以變動的。這意味著,如果監管層認為房地產信托業務需要調控時,不排除對其對應的風險系數進行相應的調整。
據了解,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早已簽署,但與之配套的風險資本調整表(包含自營業務風險資本調整表與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調整表)卻一度難產。上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對記者表示,這主要是因為業界對于銀信合作業務的具體細則一直存在著爭議。據悉,銀信合作業務的相應細則規定并沒有招來信托行業的集體反對,卻更多地引發了來自銀行業界的不同意見。
業內人士指出,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與其凈資本直接掛鉤,但風險系數的不同則導致信托公司在開展信托業務時會權衡該項業務帶來的凈資本收益率。
根據此次出臺的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調整表,“銀監發(2010)72號文”下發后的銀信合作業務和集合類信托業務均采用同一風險系數比例。即銀信合作業務和集合類信托業務以同樣的比例計入風險資本,兩項業務所占用的凈資本一樣。在該新政策下信托公司為提高公司自身凈資本收益率,將更傾向做集合類信托業務。
此前,信托公司在開展銀信合作業務的時候,手續費平均約為千分之二,而在業內今年爆發價格戰后,其手續費最低已至萬分之五,而集合類信托業務手續費多在百分之一以上。據記者了解,目前部分投資房地產的集合類信托產品的整體收益甚至可以達到10%。這意味著集合類信托業務的信托報酬率遠高于銀信合作業務。 此外,風險資本調整表中也顯示,對“72號文”下發之前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將實行區別對待。其中主要在“融資類信托業務”業務上,“72號文”下發后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所對應的計入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將比下發前的高出1個百分點。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72號文”中已經要求銀行與信托公司在兩年內處理完銀信產品中的“融資類信托業務”,因此有理由對這部分即將另行處理的存量資產實行區別對待,以減輕信托公司的資本壓力。
地產類業務仍是調控核心
從信托業風險資本調整表的總體情況看,各項業務風險系數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約為2%,這意味著一家7億資本金的中型信托公司大約對應著350億的信托資產規模。而在諸項業務中,房地產類業務成為該表調控的核心部分。
該表顯示,“72號文”下發后的“房地產類融資業務”,即單純提供房地產貸款的業務,其計入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在各項信托業務中最高,達到了3%。這意味著100億的房地產融資類業務總規模,其占用的風險資本就將高達3億,按照凈資本管理辦法的計算公式,相應地也將占用信托公司大量的資本金。
在如今的房地產信托市場,單個項目的融資額動輒就是數十億的規模。從2009年的情況看,54家公布年報的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合計為605.60億,平均每家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約為11.21億。以此計算,對于“72號文”下發后的“房地產類融資業務”,平均每家公司最多只能做到400億左右的規模。
相對而言,在信托業風險資本調整表中,“股權投資類業務”所計入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僅為1.5%。由于信托產品允許投資房地產公司股權,因此信托公司在開展房地產類相關項目的時候,從提高單項業務的資本回報率出發,就應該更傾向于資本占用比例更低的“股權投資方式”,而非上述“融資業務方式”。
同時,有信托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市場上的房地產信托正流行“股權+債權”,且以債權(即融資業務)為主的設計方式。因此,他認為,在相關規定出來之后,監管層可能會加強對房地產信托的性質認定,即準確判斷一個“股權+債權”的信托產品應該屬于“股權投資業務”還是“融資業務”,以防止市場上“假股權、真債權”的情況繼續發生。
最后,風險資本調整表還顯示,為防止信托公司成為大股東提款機,信托公司開展關聯業務將相應受到最高的限制。該表規定,“單一類資金投向關聯企業的信托業務”和“銀信合作中理財資金來自母公司的信托業務”風險資本比例系數均為3%,與“房地產類融資業務”并列。
信托業風險資本調整表
(截至2010年9月3日)
信托業務種類 計入風險資本比例(%)
(一)單一類信托業務(不含銀信理財合作業務)
1、投資類信托業務
(1)金融產品投資
其中:有公開市場價格金融產品 0.30%
其他 0.50%
(2)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