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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時來運轉
發布時間:2007-03-12   來源:張文績/上海金融報   分享到:
銀監會3月7日在其網站發布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稍早前發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一起,均于 3月 1日起開始實施。這些新的信托監管規章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信托業的制度建設,突出了信托公司的理財主業,可謂中國信托業適應綜合經營需要和資本市場開放新格局的變革迎新之舉。
事實上,從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中國信托業前后已經歷了五次大規模的全國性清理整頓,是其他任何金融行業都未曾有過的經歷。伴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對信托制度內生需求的快速增長,以及綜合經營加速的新形勢,發揮信托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健康、穩健發展成為監管當局首先考慮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新辦法應“勢”而生。那么,2007年,尚處于摸索階段的中國信托業會否迎來其發展史上的“春天”,信托產品又會否成為理財市場上的一大“寵兒”?
體弱多病
縱觀中國信托業20多年來的發展歷史,從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整個行業起起伏伏,前后經歷了五次大規模的全國性行業整頓,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業都未曾有過的。然而,也正是這五次大規模的行業性清理整頓,使國內的信托行業逐漸走出了“發展-違規-整頓”的怪圈,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同時,各家信托投資公司通過資產重組,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以下,我們列出了中國信托業五次全國性清理整頓的簡要情況:
第一次清理整頓是在1982年,國務院針對當時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了信貸收支的平衡,決定對我國信托業進行清理。規定除國務院批準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均不得辦理信托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
第二次清理整頓是在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托貸款和信托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托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頓是在1988年,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托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第四次清理整頓是在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行越權批設的信托投資公司;1995年,人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并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托投資公司脫鉤。
第五次清理整頓是在1999年,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托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按照“信托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托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托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了嚴格的信托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在業內人士看來,吸取了前四次信托業整頓的經驗教訓、以信托業歸位為主旨的第五次信托業整頓無疑取得了顯著成效。首先,以信托業歸位為立足點,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為基礎的信托監管法規框架,并相繼出臺了信托會計制度、信托專用賬戶制度等關系到信托功能能否正常運轉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礎上,信托投資公司以資金信托、財產信托和公益信托為核心業務的經營范圍基本確立,為歸位后的信托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其次,在實施信托分類處置、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原有絕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都通過關閉、轉制等各種方式退出了信托業,只有一部分經營業績較好、內控比較完善、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信托投資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銷壞賬、補充資本、引進人才的基礎上實現了重新登記,初步形成了一支專業化的理財隊伍,為我國信托業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組織準備。
第三,重新登記后的信托投資公司抓住我國經過20多年改革開放后,社會財富迅速積累、產權改革日益深入這樣一個歷史機遇,發揮信托理財的破產風險隔離和資金運用方式靈活優勢,積極進取,不斷創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經濟建設需要的信托理財產品,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引導居民儲蓄向產業投資轉化等領域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回歸主業
為加強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有效性,最近,國內有關監管部門在對原有信托監管法規清理、整合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信托監管法規建設。
中國銀監會在近期發布了新修訂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監管規章(以下統稱“新辦法”)。新辦法頒布后,廢止了10多件原先施行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增強信托公司法規制度的條理性、系統性和科學性。而對一些基本的信托監管規定,如信托財產專戶、公司信息披露等,沒有納入此次清理范疇,仍將繼續沿用。為做到疏堵結合,引導信托公司科學發展,新辦法在信托公司
事實上,從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中國信托業前后已經歷了五次大規模的全國性清理整頓,是其他任何金融行業都未曾有過的經歷。伴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對信托制度內生需求的快速增長,以及綜合經營加速的新形勢,發揮信托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健康、穩健發展成為監管當局首先考慮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新辦法應“勢”而生。那么,2007年,尚處于摸索階段的中國信托業會否迎來其發展史上的“春天”,信托產品又會否成為理財市場上的一大“寵兒”?
體弱多病
縱觀中國信托業20多年來的發展歷史,從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整個行業起起伏伏,前后經歷了五次大規模的全國性行業整頓,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業都未曾有過的。然而,也正是這五次大規模的行業性清理整頓,使國內的信托行業逐漸走出了“發展-違規-整頓”的怪圈,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同時,各家信托投資公司通過資產重組,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以下,我們列出了中國信托業五次全國性清理整頓的簡要情況:
第一次清理整頓是在1982年,國務院針對當時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了信貸收支的平衡,決定對我國信托業進行清理。規定除國務院批準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均不得辦理信托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
第二次清理整頓是在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托貸款和信托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托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頓是在1988年,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托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第四次清理整頓是在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行越權批設的信托投資公司;1995年,人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并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托投資公司脫鉤。
第五次清理整頓是在1999年,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托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按照“信托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托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托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了嚴格的信托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在業內人士看來,吸取了前四次信托業整頓的經驗教訓、以信托業歸位為主旨的第五次信托業整頓無疑取得了顯著成效。首先,以信托業歸位為立足點,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為基礎的信托監管法規框架,并相繼出臺了信托會計制度、信托專用賬戶制度等關系到信托功能能否正常運轉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礎上,信托投資公司以資金信托、財產信托和公益信托為核心業務的經營范圍基本確立,為歸位后的信托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其次,在實施信托分類處置、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原有絕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都通過關閉、轉制等各種方式退出了信托業,只有一部分經營業績較好、內控比較完善、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信托投資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銷壞賬、補充資本、引進人才的基礎上實現了重新登記,初步形成了一支專業化的理財隊伍,為我國信托業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組織準備。
第三,重新登記后的信托投資公司抓住我國經過20多年改革開放后,社會財富迅速積累、產權改革日益深入這樣一個歷史機遇,發揮信托理財的破產風險隔離和資金運用方式靈活優勢,積極進取,不斷創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經濟建設需要的信托理財產品,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引導居民儲蓄向產業投資轉化等領域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回歸主業
為加強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有效性,最近,國內有關監管部門在對原有信托監管法規清理、整合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信托監管法規建設。
中國銀監會在近期發布了新修訂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監管規章(以下統稱“新辦法”)。新辦法頒布后,廢止了10多件原先施行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增強信托公司法規制度的條理性、系統性和科學性。而對一些基本的信托監管規定,如信托財產專戶、公司信息披露等,沒有納入此次清理范疇,仍將繼續沿用。為做到疏堵結合,引導信托公司科學發展,新辦法在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