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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做中國財富的專業管理者
記者:近幾年來,中國信托業經歷了狂飆突進式的發展,在經濟“新常態”下,您認為信托業將面臨怎樣的困境和挑戰?
李伏安:這些年信托確實發展得很快,現在最大的挑戰就是前一階段走得太快了,現在中國經濟要轉型,信托無論從體量還是速度都要降下來。體量大是很難降的,但是速度要降下來,這就會有結構調整和風險暴露的過程。信托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管控好風險,這是當前的首要挑戰。
另一個挑戰是信托如何拓展新的業務空間和業務模式,我認為這個行業是有能力把握新機遇的。在經濟新常態下,經濟增長更趨平緩,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將進一步釋放。可以說,我國信托業發展潛力巨大,所以整個行業應該從簡單增值轉向保值傳承。在中國市場上,68家信托機構分布在我國30多個省市,平均每個省市有兩家信托機構。從人口來看,一個大省人口可以達到幾千萬甚至上億,小點的省份也有上千萬,每個省份有兩家機構去做,市場空間足夠大,競爭不會太激烈,但會有競爭。
記者:那么,信托行業怎樣從商業模式和細分市場上實現新的定位?對信托業的轉型有何建議?
李伏安:未來信托發展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轉型,一是要由過去簡單扮演通道角色拿銀行的錢投資,真正轉變為財富人士或機構的專業財富管理者,這個空間會很大。現在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這樣的財富管理需求越來越多。我國目前有240萬富裕人群,位居世界第二,私人可投資財富規模達到92萬億元,家族財富管理市場空間巨大。所以,國內市場容納這68家信托公司絕對沒有問題,下一步信托應該向這個方向轉型。二是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合規的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可努力探索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支持中小企業尤其是創新型企業融資需求;積極參與并購,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三是鼓勵信托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升在業務中的話語權和服務質量;四是大力發展公益信托,通過在公益事業中引入信托模式,推動信托公司履行社會責任。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防控風險。信托公司的定位是幫財富人士進行專業的財富和投資管理。根據客戶不同的風險偏好和財富特點,為其提供“私人定制”的信托產品,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實現財富收益,做到專業的管理。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有能力幫助客戶識別風險;其次信托機構對市場和風險要有足夠的判斷力和管理能力,這需要靠機構傳承。所謂機構傳承就是信托機構每一名工作人員背后都有強大的體系和團隊來做支撐,否則任由20多歲剛畢業的小伙子再信誓旦旦、天花亂墜,也很難讓客戶托付身后事。客戶把一輩子掙的錢都交給信托機構了,如果信托機構無法管控好風險,自身都難以長久發展,怎么為客戶提供長久的服務?管控好風險一定是底線。
記者:經濟“新常態”下,信托的監管思路將發生哪些變化?
李伏安:為了確保每一家信托公司管控好風險,我們有一些制度措施。比如銀監會此前出臺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該《辦法》出臺最樸素的想法是什么呢?不能說幾個人一分錢不拿就去辦信托公司,別人把幾十億資金交給信托去管,一旦投資造成損失,信托公司該如何負責任?如何防止意圖不軌的人亂用客戶的錢?這就需要信托有資本金。通常市場一般投資損失率不會超過20%,按此推算如果信托公司規模做到100億元,資本金就必須達到20億元,如果損失率超過了20%,信托公司把資本金填進去,打水漂就打信托公司自己的錢。客戶把財富交給你來管理就要負責任,不能隨便拿別人的錢去玩,要玩就拿自己的錢。
另外是信托評級的問題,全國一共68家信托公司在各地可以做業務。監管機構應該制定相應標準,告訴大家哪些機構是好的,哪些機構是壞的,不能讓行業自己亂評,否則就會亂套。所以,信托評級是必須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政府必須制定一套標準進行評級,然后向社會公布,這就是《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出臺的初衷,實際上是幫助信托行業控制風險的一種資格安排。對評級好的信托公司在業務范圍和業務創新上應予以支持,評為一級的信托公司可自動獲得各種業務資格。對評級中等的公司,應深入分析,找到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對評級低、風險高的公司進行有限牌照管理,限制業務范圍,加大現場檢查頻率和力度,問題嚴重的,要進行監管輔導或者強制重組。
前不久,銀監會出臺了《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將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非政府性行業互助保障基金,用于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這種機制的安排,有助于維護信托行業穩定,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下一步銀監會對信托的監管思路,會隨著市場需要和經濟發展來調整。伴隨時代的變化,信托公司面臨新的轉型,監管也需要與之配套,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信托業在國內經濟發展中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我有一個理想,就是通過大家的努力解決一個長期以來困擾中國的魔咒,那就是“富不過三代”。一般來說,人窮則思變,發奮圖強,可以通過辛勤勞動創造、積累大量財富,成長為大家族。但在中國卻有“富不過三代”的問題,通常到第二代就開始揮霍財富,第三代財富基本就被敗得一干二凈。我一直在想,西方為什么不太會受“富不過三代”魔咒的困擾,原因與西方社會的財富管理和安排有很大關系。如果財富管理不到位的話就會出現此類問題。
家族繼承遺產和信托安排最大區別是什么?前者只是家庭成員財富的轉移,財富是否能造福社會完全取決于下一代人的能力。而后者通過設置信托財產,為后代設定相應額度的受益權,管理權則交給信托公司,負責財富的保值和增值,比如與信托公司約定經營一家酒店,把酒店打造成百年老店,這樣既可以保證財富的穩定和傳承,又可以造福社會。
只要能得到《信托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財富可以很輕松地實現傳承。下一步我們要考慮修改《信托法》,核心是強調財產信托關系,授予財富管理者諸如稅收、財產繼承、財產轉移等制度安排,通過此類制度安排,把財富的轉移,由家庭一代人到一代人的轉移,變成社會轉移的過程。同時,還要進一步推動信托公司管理條例的制定,界定營業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們所處的時代,社會財富已經累積到了一定程度,為信托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機遇期。今天的財富是否能夠有效傳承下去,政府的規制建設、公共產品的服務能不能做到位非常關鍵。如果能建立起一套有利于中國未來幾十年乃至上百年財富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將對中國社會作出非常大的貢獻,這是我對信托未來發展和監管的一種思考。
時間:2015/2/12 9:22:28作者:李伏安 來源:新浪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