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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時代:信托業重塑與再定位
時間:2017年11月27日 作者:胡萍 來源:金融時報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引發諸多關注。按照央行的相關說法,《意見稿》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作出了相關指導。作為資管業務的重要參與者,截至2016年末的數據,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資金信托余額為17.5萬億元,同期銀行表內外理財余額之和為29萬億元,信托公司緊隨其后。《意見稿》出臺對信托公司意味著什么?有哪些利好及影響呢?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
記者:您認為《意見稿》出臺的背景以及意義何在?
邢成:《意見稿》出臺非常必要且意義重大。因為長期以來資管市場缺乏統一的監管規章和口徑,亂象不斷,也存在潛在的風險因素。特別是近幾年來,資管市場的主體多元化,各監管部門紛紛在松綁和創新的背景下,給自身所管轄的金融機構松綁,開放所謂資管業務。在此背景下,資管規模快速增長,其中扮演主角的是商業銀行、券商及子公司、基金及子公司、保險及子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類資產管理公司。無論是從機構性質、機構結構以及機構數量、機構規模看,都較大資管市場形成之前復雜了很多。在大資管環境下,如果按照原有的管理模式、監管框架,必然出現政出多門、無序監管的亂象。也就是說,各機構開展的業務是完全相同的,所依據的監管政策卻是各不相同的。由此造成各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更導致整個資管市場亂象叢生,出現很多監管死角和交叉點。這些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損失,也給系統性金融安全帶來隱患。在十九大進一步提出加強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的背景下,如果放任政出多門、無序監管,就與此精神相違背。因此,《意見稿》出臺是必然。
記者:對信托公司有哪些影響呢?
邢成:利好因素是主流,對行業長期持續健康發展有重大的正面推動作用。《意見稿》首先提出要確立資管產品的分類標準,我一直提倡資管產品應分類監督、分類銷售、分類設計。《意見稿》提出要確立分類標準,從資金募集方式劃分,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這對信托沒有實質影響,因為信托的私募性質是一直明確的。根據投資資產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對于信托公司影響非常重大。為信托公司開辟了一條正路,關閉了不規范的、擦邊的、模棱兩可的甚至是違規的做法,對信托構建多層次、多結構、滿足各類投資者需求的產品條線非常有利,在政策導向上指出了合規的陽關大道。
其二,《意見稿》出臺后,無論是產品分類、減少流動性風險、打破剛性兌付的要求也好,都是一視同仁,原來信托行業抱怨較多的過度監管、不公平競爭、同等業務差別待遇等不平等負面現象都會消除,信托公司在監管口徑上有望與商業銀行、證券、保險等站在同一起跑線上,而不會出現歧視問題。
其三,統一了監管口徑以及規章約束以后,特別是對于產品分類、杠桿率要求,風險防范要求都提出了可量化的、明確的標準,信托公司今后將進入硬約束發展時期,因為所有業務規范都已經明確而量化了。在這種背景下,信托公司將徹底而且實質性地加快開啟創新轉型的步伐。過去由于種種原因,監管不盡完善,競爭條件不充分,有關資管法規不明確,信托公司還有些觀望或走捷徑的心理,創新的決心和力度有所保留。《意見稿》出臺以后,只有按照相關辦法指明的路徑走才是根本出路,對于促進信托公司加快轉型步伐、回歸本源定位有巨大促進作用。客觀上,也使信托的產品定位與其他機構實現差異化發展,加強核心競爭力,真正成為資管市場的主力軍和生力軍。
記者:有哪些挑戰或是約束呢?
邢成:首先,《意見稿》提出要降低影子銀行風險,就是要防止過去曾出現過的為規避監管政策而開展的平臺業務、出表業務、通道業務,這些單純為規避監管而開展的變異了的信托業務,實際上經過層層包裝已經不是資產管理業務,變異為明股實債、明股實貸等所謂信貸業務,給國家宏觀金融調控帶來困擾而且存在潛在金融風險。因此,過去傳統的、有些信托公司占比還較高的通道業務會受到嚴重沖擊,或者被全部叫停或淡出市場。
其次,《意見稿》提到減少流動性風險。一是在管理上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這是規范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強調加強資管產品和投資資產的期限匹配,對信托公司的資管能力和資管技術以及專業化程度提出很高要求。如果團隊結構、專業結構不能跟上,今后業務就會受到影響和拖累。二是《意見稿》強調要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今后的政策是要根據投資風險確定杠桿率高低。投資風險越高,杠桿要求越嚴,這將對信托公司提出更高的嚴格要求,過去無論風險高低,通過杠桿放大盲目擴張,追求資管規模,形成的一套廣種薄收、粗放經營的營利模式,就會在新形勢下受到嚴峻挑戰,信托公司必然要走內涵式、精細化、高附加值發展的模式。
最后,《意見稿》提出不搞一刀切,設置過渡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說明《意見稿》的制定充分考慮到現實情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信托乃至整個資管行業長期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重大的正面推動作用。
記者:《意見稿》首次定義了剛性兌付的4條認定標準,且設立了投訴舉報機制,體現出監管層對于打破資管產品剛性兌付的決心。對于信托打破剛性兌付的問題您有什么看法?
邢成:剛性兌付問題對信托行業意義重大,應注意三點,一是要界定什么是剛性兌付,二是在什么情況下剛性兌付是違規的,三是如果打破剛性兌付,責任如何界定。按照信托法相關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據此,哪些是受托人管理不當造成損失的,而哪些又不是,需要進行特別細化的操作規則以及責任界定,并做好新老過渡安排,不然草率行事會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甚至還會引發其他不良后果。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及時制定針對信托公司可量化、極具實操性的受托人盡職管理細則,確保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信托公司則需要嚴格防止打破剛性兌付后放松風險防控措施,使得信托業多年構建的完整交付信托財產的堅定信念和嚴格完善的風控體系受到動搖和沖擊,特別要避免極少數公司在出現風險和不良項目時,混淆視聽、推卸責任、轉嫁危機的違法行為,否則將會給行業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記者:《意見稿》對于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有三點,其中一點是“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的定義也有三條,其一是“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意見稿》一旦實施,信托公司關于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是否也應進行相應的更改?
邢成:這兩個標準或許不是同一口徑,但如果二者有差異,一旦《意見稿》落地,信托公司應該按照新辦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