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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時代中國特色信托制度的幾點思考
發布時間:2023-12-05   來源:銀行家雜志   分享到: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金融活,經濟活;金融穩,經濟穩。經濟興,金融興;經濟強,金融強。”在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新征程中,金融業肩負著時代所賦予的新的歷史使命。作為金融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信托業,應當立足于中國國情,服務于國家高質量發展的戰略目標。


從中國特色金融制度安排的角度對信托的思考


政治性是中國特色金融制度的本質屬性。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就是要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領導金融工作的體制機制。”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推進國有企業、金融企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理順行業協會、學會、商會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強調的是黨中央在金融工作中擁有絕對領導核心地位,總攬中國金融發展全局,指引金融領域政治方向,統籌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統籌中央與地方金融工作,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確保各項經濟金融政策有效落實。


對于信托機構來說,突出政治性,就是要把不斷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作為第一要務時刻抓牢抓實,要堅持站穩政治立場,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和信托業的決策部署,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落實,黨中央反對的堅決摒棄。


人民性是中國特色金融制度的第一屬性。“人民至上”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最鮮明的價值取向。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金融回歸本源,服從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和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要建設普惠金融體系,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和偏遠地區的金融服務,推進金融精準扶貧,鼓勵發展綠色金融。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作為信托機構,必須首先弄清“我是誰、為了誰”的發展方向問題。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內在要求下,有中國特色信托制度的第一屬性是人民性、第一要務是服務人民。因此,應當致力于運用信托制度解決經濟、金融運行中出現的新問題、存在的深層次問題、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真正做到堅持普惠的金融理念,加大服務人民群眾的工作力度,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這也是我國信托業的基本職責。


實現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金融制度的根本目標。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此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我們堅持把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現代化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著力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堅決防止兩極分化。”


對于信托機構來說,首先要打破金融“嫌貧愛富”的慣性思維,既要堅持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則,又要科學界定“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的對象,一方面“資產管理”業務要結合國情和地區實際,科學合理定義“合格投資者”標準;另一方面,“資產服務”業務要進一步強化普惠屬性,通過降低金融服務門檻,拓寬服務的覆蓋面,觸達更多的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業,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的財產性收入占比,為共同富裕貢獻信托力量。


與時俱進是中國特色金融制度的重要原則。“與時俱進”是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品質。我們黨的歷史,就是一部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歷史。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不斷譜寫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新篇章,是當代中國共產黨人的莊嚴歷史責任。要繼續推進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堅持好、運用好貫穿其中的立場觀點方法。


信托機構要貫徹與時俱進的精神,不斷推動信托行業中國化、時代化。具體來說,就是在立足信托本質屬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守正創新,與我國具體國情相結合、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踐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找準國內市場的需求點,打造適應發展階段和人民需求的服務,充分發揮信托制度的風險隔離、代際傳承和他益屬性,在強化服務屬性和參與社會治理的公益屬性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不斷推動理論創新,開創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托業發展新格局。


從新時代新視角對信托邏輯的思考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下的信托業應當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色的獨有屬性,信托業新的頂層設計應當服從于黨的領導,服從于國家總體戰略目標和階段性目標,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服務于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服務于新發展格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


政治邏輯。我國金融工作最大的政治邏輯就是要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推進信托業改革,必須堅持自信自立,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從人民實際需求出發,堅持以習近平經濟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作為做好新時代金融工作的根本準則。信托作為一個舶來品,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其主要目的是作為金融子行業開展投融資業務,服務于高凈值客戶的投融資需求。這并不完全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金融工作的人民性、普惠性的根本要求,人民和時代都在呼喚信托業真正轉型,即要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改革,讓信托業能夠更好地、更普惠地服務于橄欖型社會建設,讓更多群眾獲得財產性收入;要更好地服務于人民大眾,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普惠的金融服務,促進共同富裕。


理論邏輯。信托作為一種財產轉移與財富管理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被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所繼承,其核心功能是通過“用益設計”來規避當時封建法律對財產(土地)轉移與處分所加的限制和負擔。衡平法不僅貢獻了信托的概念,而且精心構筑了信托的理念,體現了自由對于限制、資本主義對于封建主義、文明對于野蠻的抗爭。如何將這種根植于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與植根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相結合,是一個特別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在一般的語境中,信托具有多維性,既是一種金融產品,也是一種集財產管理、使用分配、定制傳承于一身的獨特制度,是一種制度供給。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下,信托更是一種基本公共服務的制度供給,尤其是資產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應發揮信托所特有且集于一身的信托賬戶管理、財產管理、破產隔離、家風傳承、公益慈善等功能,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從這個角度來看,信托業迫切需要從“四個自信”的高度出發,實事求是,革故鼎新,賦予信托更多的中國特色。具體來講,就是需要讓移植于西方的信托制度與中國特色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相適應,與中國國情、中國文化相融合。在社會主義中國,新時代的信托制度應該作為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部分,作為一種基本制度供給和金融保障體系的一部分,把信托的基本功能設計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情結合起來、與人民群眾日用而不覺的共同價值觀念融合貫通,不斷賦予中國信托理論鮮明的中國特色,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精準貢獻力量。


歷史邏輯。信托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信托的內涵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能依據時代和地區的不同而不斷衍生出種類繁多的形態。無論是古羅馬的“遺產信托”還是英國的“用益信托”,亦或是后來日本的公司制信托等,都無不體現其時代價值。


新中國的信托自誕生以來就具有鮮明的特色。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其主要目的是通過信托引進外資助力中國經濟建設、推動改革開放,從根本上講,是服從國家意志、服務國家建設的。我國信托業的歷次整頓都與國家意志和社會發展階段有深刻聯系。2023年3月,原銀保監發布信托三分類新規,將資產服務信托置于信托業務三大類的首位,體現了監管的高位引領和政策導向。但當前具體“服務”的對象和門檻依然沿用以前“管理”的既定客群和高凈值標準,使得“服務”對象范圍較為狹窄,人民性和普惠性未得到充分體現,亟待從立法和監管政策層面進行優化調整。


法律邏輯。信托的法律結構隱含了四個獨特的法律觀念: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限責任和信托的連續性,核心是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即所有權和受益權的二元并存性質。《信托法》第24條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擔任受托人。無論是哪種類型的信托,都依賴信托的財產轉移、財產獨立、破產隔離核心功能。因此,并非只有持牌信托公司可以運用信托關系。在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及物業費管理的信托活動中,慈善組織、自然人、物業公司也可以成為受托人。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私募基金業務、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也是基于信托法律關系。因此,法律邏輯上,在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信托不僅僅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服務信托不再是信托業的專屬業務。但是,在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法律框架下,一些資產服務信托業務具有一定的專屬性,這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本質需要,是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為更好地發揮信托的制度功能,相對于其他機構的資產服務信托業務,對于信托業拉平監管尺度,在監管標準上進行適當的放寬,可提升整個行業在資產服務領域的競爭力。


現實邏輯。穩定是發展的基石,橄欖型收入結構是穩定的社會結構。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信托不能僅服務橄欖型社會上端的高收入人群,也應該服務橄欖型社會中間的大部分人群,更應該服務橄欖型下端的低收入人群。具體來看,資產服務信托不應局限于對高凈值客戶的服務,家族信托1000萬元的門檻、家庭信托100萬元的門檻,在中國現階段的情況下,與資產服務信托的普惠性目標不太匹配。資產服務信托應服務廣大的人民群眾,為其提供賬戶管理、破產隔離等服務,保護中產階級和低收入人群的合法財富,減少其創新創業的后顧之憂,對沖市場波動產生的不利影響,促進共同富裕偉大目標的實現。


對中國信托業值得商榷的幾個問題的再思考


在新時代,中國信托業應當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更好地體現政治性、人民性,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增加人民財產性收入,防止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為實現這個重要目標,信托業責任重大、使命光榮。


優化資產服務信托委托人適用及設立標準。從信托的法律邏輯看,資產服務信托并非信托業的專屬業務,更多的是作為一種法律架構,發揮信托本源法律屬性,為委托人和受益人量身定制信托服務。例如,特殊需要信托、遺囑信托、預付類資金信托,服務內容往往帶有一定的公益屬性,是社會治理保障體系的一部分;保險金信托,主要是為了體現委托人身故后保險金資金的接續管理和分配,是一種跨生命周期的安排,服務對象包含廣大人民群眾,是其他金融產品所不具備的。綜上,合格投資者主要在資產管理類信托語境和場景下使用,而資產服務信托不涉及資金募集,單筆業務不涉眾,所以不存在“合格投資者”的規制,對其委托人不建議適用于合格投資者管理。此外,在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托和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業務中,設立門檻分別為600萬元和1000萬元。我國經過四十多年的改革開放,雖然社會財富積累有所增加,但由于地區差異、城鄉差異等原因,上述門檻將大量的中產階級、人民群眾和廣大的小微企業拒之門外,不能享受到普惠的信托服務,需要結合實際調整信托規模下限要求。


建立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公開推介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但三分類新規實施后,從業務邏輯看,由于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不屬于集合資金信托范疇、不涉及募集資金,且服務對象具有普惠性,因此,應當允許信托公司對資產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進行公開營銷、公開宣傳,讓更多的群眾和社會團體、市場主體了解信托、信任信托,走進信托公司,受益于服務信托、參與公益慈善信托,擴大信托服務范圍,助力信托業“普惠化”。


適當下調資產管理信托的委托人標準,將更多的中產階級、普通群眾、小微企業納入信托的服務范圍。合格投資者本身也是一個舶來品,最早出現在美國,其在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規定,任何發行人在退出市場時都必須將已發行證券轉賣給合格投資者。在信托引入我國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資產管理信托只服務高收入人群,一度成為“富人俱樂部”。當時設定高門檻的原因是考慮到信托的私募屬性、底層資產的單一性和非標性,以及信托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普遍認為高凈值人群的風險承受能力更強,高門檻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護中低收入人群的財產安全。


三分類新規實施后,信托與券商資管、銀行理財的差異在逐步縮小,信托也要發展標品信托、要講究資產配置、要實施凈值化管理。所以,信托中國化改革需要更加符合現實邏輯。現行資產管理信托的合格投資者制度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但是,從信托業服務實體經濟,滿足人們美好生活的需要,發揮社會治理功能的需求看,合格投資者門檻與我國當前國情和居民收入水平不匹配,建議結合實際,對資產管理信托的募集起點進行適當調整,對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也進行適當調整,或對信托業的合格投資者標準作出特別規定,以滿足更多人群的實際需求。


信托行業組織引導、信托機構牽頭研發信托產品,尋找產品設計的最優路徑。信托三分類新規實施后,整個信托行業都面臨著轉型再出發的問題,面對三大類25個子類業務,每家信托公司都需要做產品研發,設計內部制度和流程、開發標品業務、摸索凈值化管理、開發信托合同模板。各家信托公司獨立去完成這些工作,不僅會產生大量不必要的重復勞動,而且試錯成本還較大,研發周期長,導致整個信托行業轉型的成本高、效率低。建議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功能,由信托業協會組織引導,集中行業研發能力強的信托公司分別開發行業普適的、可復制的信托產品,探索適合行業轉型發展的最優路徑。


由相關信托行業組織牽頭,統領信托業的IT系統建設。一方面,由信托行業組織牽頭對信托業的科技賦能進行標準化建設和改造,強化信托IT系統的頂層設計,為行業在凈值化管理、投研能力、風險控制、賬戶管理、分配清算、受益權流轉等方面賦能,充分挖掘信托業四十多年積累的大數據,將數據轉化為資源、轉化為財富,解決現在行業中信息系統各自重復建設、需求不足、質量不佳、前瞻性不夠等問題;另一方面,牽頭組織信托業的科技采購,打造類似于醫藥行業的“帶量采購”,大幅降低整個信托業科技采購的成本壓力,解決各家信托公司數據標準不統一的難題,構建降本增效“最大同心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