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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國務院關于《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的批復,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動產、股權等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財產登記機制。
與之相應,我們探討信托財產登記制度,會帶來什么?
一、進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進一步完善信托登記制度。《信托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從法條出發,我國信托財產登記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信托登記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彌補非交易過戶功能的缺失。信托以信任為基礎,是一種為他人服務的制度安排,具有利他性、服務性、靈活性的典型特征。信托具有產權非交易性轉移、信托財產獨立性、信托權屬分離性和整合性的特征。通過信托財產權的轉移登記實現財產權利和利益分離、通過賦予信托財產獨立性而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和受托人“盡職免責”有限責任、通過信托管理連續性安排使信托財產管理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優點等。
說一個例子。家庭的信托財產形式多元,尤以不動產居多。根據北京大學2022年中國家庭資產配置調查,房地產占比超過70%,部分家庭超過90%,美國僅為30%左右。中國個人資產中金融資產占比僅只有20%。實踐中,如將不動產作為信托財產,面臨重復征稅等問題,一方面,在信托設立階段,需進行不動產信托財產交付,相關當事人需要繳納印花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另一方面,在信托終結時,相應不動產轉移至受益人時,再次面臨納稅問題。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試點,將推動非交易性過戶制度、信托稅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的完善統籌設計、統一推進,實現便利信托交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推動資產服務信托業務發展。
二、解決股權類信托業務拓展難點
實踐中的做法:在股權類信托業務中,源于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股權需要通過交易或增資方式裝入信托中。
實踐中的難點:一是權責認定問題。在工商登記中,因沒有信托計劃相關科目,股權一般會登記在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信托公司成為了目標公司的股東。作為股東,一方面享有股東權利,另一方面承擔股東責任,如是否需要承擔出資義務等。二是日常經營管理參與邊界問題。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較難參與目標公司日常經營工作,信托公司在其中應該承擔的管理邊界是一個難點,如果貿然參與管理,有可能造成效益受損,從而導致委托人利益受損。
相應的司法解釋: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踐中的變通:在目標公司上層架設SPV結構,緩解上述風險可能。一是信托架構,建立一個SPV結構,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或者有限公司持有目標公司,受托人擔任LP或者有限公司不參與決策的股東,GP由委托人指定主體擔任;二是架構中的難點,如建立有限公司擔任SPV,將面臨雙重征稅問題,如采取有限合伙企業作為SPV,GP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時其權限也非常高。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試點,可以較好解決上述難點,實現股權目標公司和信托公司的隔離;股權變更登記不被視為交易行為,降低了委托人的稅務負擔,減少委托人信托成本。
三、推動股權類信托業務發展
解決不動產、股權家族信托業務的相關操作難點,為其發展增加了機會。
問題一:股權家族信托是什么?
股權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控制的股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受益規則將股權收益用于受益人,受益人與委托人存在親屬關系、血緣關系等身份關系。表現為,一是通過委托人的風險隔離,實現財富保護;二是實現財富傳承,受益人由委托人設定,不同于保險對于受益人身份要求,可以實現為委托人后代甚至是數代提供信托利益;三是實現財富傳承的無償性,受益人可從委托人處無償獲得信托受益權,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實質是一種贈與、遺贈或遺囑繼承關系。
問題二:股權家族信托是否有空間?
市場空間大。2022年胡潤財富報告,中國家庭擁有資產總財富達164萬億元,其中絕大多數都是企業家。
股權內涵豐富。股權是財產權的特殊形式,包括所有權,表決權,處分權,收益權等產權屬性,能以股份或出資額計算經濟價值,具有標準化、可分割、可依法轉讓的特點,有望成為未來家族信托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題三:股權家族信托業務發展不及預期的原因是什么?
不動產、股權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或規則的缺失,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將被視為交易行為,增加了委托人的稅務負擔,造成了委托人信托成本上升,實操的困境也讓委托人望而卻步。
解決慈善信托“非交易過戶”困境,增加慈善領域業務發展的可能。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阻礙了非貨幣類財產的非交易過戶,導致委托人需要通過“轉讓”方式實現信托財產交付,此過程可能產生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為委托人帶來高額稅收、重復征稅等負擔, 也大大限制了委托人設立相關信托的意愿。
為企業破產服務信托提供制度基礎。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信托財產確權、效力公示等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破產服務信托功能的發揮。
除此以外,還有很多場景可以探索,如實踐以房養老,切實發揮信托制度在養老領域的運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