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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鼓勵換發新許可證的信托公司進行業務創新
發布時間:2007-03-12   來源:韓雪萌/金融時報   分享到:
根據銀監會最新規定,對獲準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信托投資公司,銀監會將鼓勵其在業務創新、組織管理等方面主動提出試點方案,按照審批程序,優先支持其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房地產投資信托等創新類業務。推進信托投資公司創新發展和機構監管的改革措施也將優先對其試行。
從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統稱新辦法),其目的是推動信托投資公司從“融資平臺”真正轉變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化機構,促進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市場需要和自身實際進行業務調整和創新,力爭在3至5年內,使信托投資公司發展成為風險可控、守法合規、創新不斷、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專業化金融機構。銀監會積極鼓勵信托投資公司加強競爭,實現信托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安全運行。
銀監會要求,凡能夠按照新辦法開展業務,且滿足規定條件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銀監會提出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申請。其他信托投資公司實施過渡期安排。過渡期自新辦法施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年。(韓雪萌/金融時報)
從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統稱新辦法),其目的是推動信托投資公司從“融資平臺”真正轉變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化機構,促進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市場需要和自身實際進行業務調整和創新,力爭在3至5年內,使信托投資公司發展成為風險可控、守法合規、創新不斷、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專業化金融機構。銀監會積極鼓勵信托投資公司加強競爭,實現信托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安全運行。
銀監會要求,凡能夠按照新辦法開展業務,且滿足規定條件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銀監會提出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申請。其他信托投資公司實施過渡期安排。過渡期自新辦法施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年。(韓雪萌/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