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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來源于周天林律師在中糧信托、中海信托、興業信托、萬向信托、浙金信托、中建投信托、渤海信托、云南信托、國元信托等信托公司講座培訓的內容整理。
信托業轉型已經進行多年,這是整個行業中的每個人都非常關心的問題。監管部門答記者問的時候曾提到,三分類是我們信托業當中的重要的基礎制度。三分類是信托業轉型進程之中的一個標志性文件,它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我國信托業轉型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本文將在簡要梳理二十大以來信托業轉型相關背景的基礎上,介紹信托三分類背后的基本邏輯以及家族信托這一項行業轉型中較有說服力的例證。
一、信托業轉型之背景
1、二十大新征程
二十大新征程與信托業具有極高的內在關聯度,構成信托業改革的第一個大背景,在此時代背景之下,從以下六個方面理解我國的信托行業。
首先,我國的信托是時代的信托。從矢量的發展角度理解,我國正處于偉大復興的新征程、新時代,這一時代背景對我國信托業提出了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信托業三分類的提出包含著除舊布新的時代理念,即對我國信托業原有的部分過時的產品模式及發展模式的因時更新。作為整個金融行業子行業之中的一部分,信托業在當今時代背景之下承擔著新的角色與新的任務,因而信托業三分類的出臺和實施必須服務于回答時代之問的宏大敘事的要求。
第二,我國的信托是中國的信托。我國的信托作為金融行業的重要部分需要解決中國的問題,也就是服務于解答中國現代化的中國之問。在新的中國的是現代化和宏偉的強國藍圖夢當中,信托行業才有發展的空間。面對房地產行業的萎縮、市政平臺業務的阻礙以及證券市場的徘徊波動,我國的信托業需要樹立行業的信心并尋找新的發展模式。二十大中所提及的中國式現代化,是一個很宏偉的任務,所有的金融機構都領有自己的任務,信托業自然不能置身事外。
第三,我國的信托是傳統的信托。典型如家族信托,需要充分將中國傳統文化的賡續考慮在內,尤其是中國的家風家教等家族家庭文明和治理文化。二十大已明確提出,弘揚中國傳統美德,加強家風建設。我國的信托文化與中國文化之間實際上是相互強化和相互映射的,家族信托不僅是財富傳承,同時還是精神傳承。中國傳統提供了歷史的文化資源,是中國最普遍的心理共識和精神觀念,理應在家族信托中起到統領作用的家族憲章之上得以充分體現。只有對傳統文化進行深刻的領悟,才能創造出真正定制化特色的家族信托、而非標準化的模板式家族信托。
第四,我國的信托是開放的信托。二十大提出要提高我國的開放水平,具體提及制度性開放、標準的開放等。結合信托行業,開放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個層面上,信托行業除涉及國內信托外,一些業務同樣涉及跨國性問題,如家族信托境外配置雙信托的問題;第二個層面上,信托三分類對各類信托業務的功能及其服務內涵中提出了必須與國際接軌的要求。實際上,征求意見稿中僅對資產服務信托及公益信托提出國際化的要求,資產管理信托僅要求對標大資管信托業,國內完成統一,而新規的國際化要求無疑大大提高了信托的開放性水準。
第五,我國的信托是法治的信托。二十大提出,法治的三個比較大的功能即在于“固根本、穩預期與利長遠”,這實際上對信托的效率提出穩定性的要求,因而合法合規有效是信托業務的第一要義。
最后,我國的信托也是共同富裕的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應充分考慮我們整個國家共同富裕的整體的背景。
二十大中的上述層面,與信托業轉型緊密相關。除此之外,二十大報告中還存在一個金融政策的指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完善和加強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風險的底線。這一表述非常值得重視,因為當前我國金融及整個國務院機構的金融系統的改革,實際上都是為了執行二十大報告中的這一指示。
2、政府機構改革
我國信托業改革的第二個大背景為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以下從金融治理體系調整、監管原則、司法行政化以及信義責任四個方面展開對這一背景的理解。
第一、我國金融治理體系的調整。核心要點在于將我國國務院層面的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改變為中央金融委員會,由國務院層面轉變為中央直接的政策層面;銀行兩會同樣發生重大變化,即將原來的銀保監會改為國家金融監管管理總局,人民銀行也做出一定調整,其原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職能已被人民銀行劃歸國家監管局等;證監會現今成為了專司我國資本市場的機構,同時負責原先屬發改委的企業債部分;地方監管部門的職能也完成了良好的切割,僅保留監管職能??傮w來說,改革的要點在于將原先的一行兩會,改變為一行一局一會,實際上調整了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穿透監管、審慎監管,包括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等之間的關系。簡單來說就是將人民銀行原先關于金融公司的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等職能進行剝離,專注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把握通脹與宏觀兩個方面,真正與國際通行的央行銀行職能接軌。事實上,只有人民銀行的職能確定了,以金融監管總局為代表的其他機構的職能才能最終確定,上述改革發揮著定位的關鍵作用。金融監管總局相較于原先的銀保監會,增加了統管行為監管的職能,全局性地承擔了機構監管與行為監管;而證監會將專注于資本市場監管。上述金融治理體系頂層設計的重大調整,意味著我國金融監管的總體力度大大增強了。
第二、在監管原則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監管原則外,還有兩點值得關注。首先形成了和原來非常不一樣的“黨管金融”,即對于金融監管,黨要集中統一領導,管原則和大政方針,政府機構則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這樣就綜合起來既管行為,又管產品、服務、機構與人員。這意味著金融政策地位的上升,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理解之外,強調了政策性、政治性還有組織性。其次,監管原則涉及了人事的管理,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現全部轉變成為公務員,這意味著事業單位原先的靈活性為公務員嚴格的管理與追責體系所取代。上述兩方面原則集中釋放著我國持續加強監管力度和深度的強烈信號。
第三、司法的監管化與行政化。劉貴祥2023年1月于《法律適用》發表重要文章,針對金融民商事審判工作理念、機制與法律適用,其提出了金融監管規章在民商事審判中的適用問題,向市場釋放了重要的信號。也就是說,我們要強化金融治理的協同,高度重視中央金融政策的落實落地。金融規章規范與文件是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載體,是金融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司法解釋指導案例、地方性指導意見,要充分體現中央監管政策和金融項目規章的基本精神與基本要求。司法與監管在中央金融政策的軌道上相向而行,這是司法行政化的總體要求。
第四、信托發展場景下的信義義務?;氐叫磐袠I自身,信義義務的基石問題尤為值得關注。三分類的發布實施及信托業轉型發展,始終離不開對資管法律基石的堅守問題。第一、它主要分為兩塊,第一是忠實義務,第二是勤勉義務,前者強調受托人必須忠于職守、恪盡職守,禁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后者要求受托人以專業管理人的角色管理信托財產,實現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二、還需強調,消費權益管理體系現統一于金管局管理,由于金融產品通過銷售面世,而銷售涉及到銷售適當性義務,該義務與強監管之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密切相關,值得行業關注。第三,信托法修改如今在醞釀之中,其中委托人的權利、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權力三者權利分割以及落實信義義務規則等基本問題,將是信托法修改的重點。第四是司法判決的多樣化,盡管法律是統一的,但在司法實踐層面呈現出信托案例判決各不相同,不僅各地的案件裁判不一樣,甚至同一法院所裁判的同類案件也呈現不同的結果,帶給行業較多的啟示。最后,更為重要的,是在大一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落地金管局后,信托業務中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受托人的義務體系這三者緊密地結合在了一起,并呈現著漸嚴的監管趨勢。
3、信托業轉型的除舊布新
總結來看,上述兩大背景,即二十大的召開與金融機構改革,體現著三個較為重要的趨勢。第一個趨勢,從金融機構改革自身狹義的視角來看,要理解好金融治理改革的若干基礎關系。從目的與手段來看,一方面是“一統”,即監管目標整體上是處在中央金融政策總基調的集中統領之下,另一方面是“統一”,也就是說思想、行動、組織和資源上實施“統籌監管”,對上述兩方面的理解實際上構成了理解信托業三分類的基礎。從橫向與縱向的視角來看,都是體現專門化和專業化,前者尤指一行一局一會的縱向監管,后者體現著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即本次改革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原先所負有的發展地方經濟的職能去除,專司監管;從證券與非證券的視角來看,證券市場現由證監會統一監管,而非證券的金融市場監管統歸經管局,監管板塊邊界十分清晰;而從監管強度的視角來看,在從前所強調的強監管以外,現又增加了細監管與嚴監管,盡管在地產等行業呈現著某些放松的表現,但從整體脈絡來看依舊是在緊的過程中的放松,這是總的趨勢;從真創新與偽創新的視角來看,這個問題一直實際上是從 2017 年以來都在強調的。前者是服務于實體經濟、服務于人民美好生活、服務于整體戰略大局的創新,而后者則濫用了信托的靈活性與優勢,本次的三分類也對偽創新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提示。
第二個趨勢涉及風險防范。二十大明確,我國要有高質量的發展,就需要防范金融風險。整體上我國風險防范中的三個重要問題:第一,防范房地產產業引發的系統性風險;第二,防范金融本身的重大風險;第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問題。這三大風險隱含著地方債務-金融風險-土地財政化和土地金融化的三角關系,與不當融資、地產和平臺金融化過度具有密切的聯系,也表現出三分類“除舊”的核心內容。
第三個趨勢涉及三核心的廣義視角。新一輪的國務院金融機構改革,考慮到了執行中國現代化的戰略部署,重組了科學技術部并組建了金管局。組織變革對應了我國目前面臨的三個重要的課題:第一是科技,科技的現代化即要求把將卡脖子的繩子解掉;第二是金融,金融風險防范要求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第三是數據管理,數據產品資源現已成為生產力要素的重要部分。信托業作為融資工具之一,在防范自身風險的同時,還應挖掘制度優勢和發揮行業優勢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科技創新、服務數據化,“布新”是時代賦予信托業的機遇和任務。
二、信托三分類之邏輯
(一)信托業轉型的直接原因
近幾年來,信托業轉型逐步開展,其直接原因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是外部環境的變化。十多年以來,我國信托業主要以開展融資類信托為主,而投資類信托僅占據業務的很小一部分,毫無疑問,前者在填補實體經濟資金需求與拓寬資金渠道兩個方面均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現如今,我國的環境發生了變化,從中觀上來說,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調整;而從宏觀上來說,現代化成為時代的重要趨勢,強國、創新、美好生活、第三次分配是當代的關鍵詞,具有豐富的時代內涵。新環境促使信托業承擔時代與國家所布置的新任務,而不是固守歷史的老角色。
其次是行業的分化。信托公司的內部群體在發展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有的公司脫穎而出,而有的因為種種原因,出現了較大的風險,信托行業有必要“體檢”,尤其是對已經“生病”的企業,需要對其中的問題進行評估,看其是否還能服務于我國的實體經濟,是否還能服務于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期望,是否還能履行自身應負的金融功能。受托人是否穩健運行是極其重要的事項,這關乎信義義務的履行,而這一義務在我國具有抽象性,需要落實到每個具體項目、每類具體產品類別的實際運作中加以具象化和綜合判斷。
第三是防范系統性風險,要求壓縮和調整跟風險最關聯的融資模式。金融風險是宏觀經濟風險的一大來源,而融資是金融信托的一項工具或者功能,其最終風險來源于實體經濟與底層資產的惡化。需要科學評估原先私募投行模式的內在缺陷和歷史貢獻,在防范系統風險的同時,要考慮守正創新、賡續銜接的問題,也就是信托如何在穩定持續發展的同時完成特色創新,這是一個很大的命題。
第四是競爭格局的變化。自 2018 年大資管時代以來,公募基金異軍突起,信托公司業務結構逐漸變化,比如標準化凈值化信托中所出現的系列化產品有利于組合投資和分散投資風險,這是行業有目共睹并有深刻領悟的。
面對上述變化,信托業轉型需要全新的突破,需要除舊布新。而只有當信托業可滿足高質量發展的、有責任的現代金融功能期待時,才能算真正成功轉型。
(二)信托業分類的歷史演變
信托的分類經歷了歷史的演變。在分類新規出臺以前,信托分類畫像的核心為“全鏈條”,即在資金端、管理端和資產端都有各自的分類。就某一特定的產品來說,在資金端,其分為單一信托與集合信托端;在管理環節,受托人職能疊加金融功能,分為主動管理類與被動管理類,主動管理類又可分為融資類和投資類;資產端的分類就多了,例如房地產信托、工商信托、市政信托等??傮w來看,過往信托的分類是非常多的,且維度很廣,但在評估行業效能時,上述分類方式無疑是非常雜亂的。分類新規在體現我國信托業發展方向的同時,實際上還反映了我國監管方法的優化,因而分類并不是一個簡單的認知論問題,而關乎監管的方法論。
2020年的資金信托新規草案使得我國信托分類迎來了第二個轉折點。草案中提及的三分類屬于舊三類,即將我國的信托具體劃分為資金信托、服務信托與公益信托。這是我國首次引入服務信托,因而引起了很多爭論。資金信托新規實際上是釋放了一個信號,即整個信托行業的轉型要圍繞新的分類進行開展,而分類的本質實際上區分不同信托的法律關系內容。因此,目前的三分類與資金信托新規草案的分類體系有一定承繼關系和歷史淵源。
(三)信托三分類的具體變化
信托三分類的發展具體呈現出1.0、2.0、3.0與4.0四個版本。2022年4月信托業內的征求意見稿,揭開了三分類的序幕,即1.0版本。同年9月份針對意見稿與實務中的具體問題召開了座談會,其中提到了將鼓勵服務信托,并對融資類信托保留一定的比例,同時表示將根據監管評級與資源稟賦采取差別化管理,以及設置了五年的過渡期。2022年10月,分類通知的運行版呈現了三分類的2.0版本,開始進行相關的試填報與試運行,相比上一版本,這一版做出了一定的變化,例如新增家庭財富信托等,體現監管部門對市場反饋的敏感性,同時,2.0版本在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下設置了其他財富管理信托,為組織財富管理類信托創新留下一個開口。2022年年末12月30日,征求意見稿3.0版公布,相較于2.0版本,這一版本在資產服務信托下增加了其他資產服務信托,將“企業和組織”的相關表述恢復為原來的“法人和非法人”,將過渡期的五年變為三年,并細化了一些監管要求。3.0版本持續至2023年的1月30日,再進一步完善后,4月21日,4.0版本,即2023年一號文發布,這一版本提出了三大類二十五個產品,具體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變化:
第一個變化比較重要,新三分類將現將資產服務類信托放在首位,而改變了原來資產管理類信托置于首位的排序方式,這實際上反映了我國監管部門對服務信托的政策鼓勵態度。
第二個變化體現在三分類內涵標準的國際化上。原先對于資產管理類信托,并未提出需要國際化的標準,而現如今,三分類的內涵需要被置于統一的國際化標準之下,即向國際化對標,政策對信托行業的國際化更為重視、支持與鼓勵。
第三個比較大的變化是將“其他資產服務信托”改成了“新型資產服務信托”,這是對創新謹慎支持的一個信號。守正創新,實際上創新是守正的最終目的。強調新型資產服務信托,即體現有序謹慎創新。三分類中的二十五個品類中有些產品,在實務操作當中,許多業務都是交叉的。拿家庭信托來說,如果在做家庭信托的同時,還需要做一個保險金信托,這種1+1的疊加模式,實為創新,而守正強調了在創新的過程中仍應當滿足分類的要求,這是創新的前提條件。盡管在邏輯層面,突破分類即是創新,但在實務中突破分類,或許有偽創新之嫌。就規范開展的問題來說,新分類強調要“符合信托本源特征、豐富直接融資方式的資產管理信托業務”,這一規范的內涵值得挖掘,其也強調“豐富直接融資方式”,即豐富直接融資方式的資產管理業務,現實中對融資類信托即間接融資的誤解,但實際上,委托貸款與信托貸款因體現了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意愿,而實際屬于一項直接的融資。真正的信托貸款,是一個直接融資業務,監管允許的受政策支持的信托融資應理解為屬于“豐富直接融資方式”的范圍。
第四個變化,產品的資金門檻現在又回到了原來說法,即初始設立時的實收。初始設立時的實收信托,與原來的實收信托有很大的不同,其強調了信托設立之時對初始要求的嚴格滿足,對實務中展業的開展將形成非常大的區別。此外,原先“有序實施整改要求”的表述被如今“只更改不續做”的規定所取代,對于以往例如重整業務中續作業務的開展將產生較為重大的影響。
以上是對4.0版本中重要變化的梳理,凡所過往,皆為序章,4.0即是這樣一個版本,這個版本是一個序章,也是新運行階段的開始。
(四)信托三分類的總體理解
信托三分類強調回歸信托本源,規范發展和高質量發展,通過科學分類,強化責任落實和監管引領。新規圍繞發展這一核心展開,具有起承轉合的邏輯線條。
起承轉合中的“起”,指起點,即“回歸信托本源”,信托本源是整個分類改革和轉型的根本目的。該目的具有制度性引領和指導價值,是后續高質量發展、具體分類與操作的目的所在,是信托不同于其他金融產品具有的本源優勢,也是行業發展之源。規范高質量的發展是起承轉合中的“承”,它是實施分類通知的目的的具體化或者分解為數個小目標。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完成上述兩個目標,需要有具體的工具,而這個工具就是通過科學分類,實現業務分類體系的法規化,形成重要的行業性基礎性制度,這就是起承轉合中的“轉”。而“合”,即是操作,落腳在如何將分類落地的問題上,其分為兩點——落實信托公司的主體責任與強化責任意識。因此,縱觀整個文件,其邏輯線條是非常清晰的。
首先,三分類文件提出了回歸信托本源的總體要求,其分為五個要素:第一是受托人的正確定位,第二是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第三是信托目的合法性,第四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第五也就是受信人責任或者信義義務,主要包括忠實義務(利沖戒免義務)、謹慎管理義務(勤勉義務)以及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回歸信托本源,其實就是上述五個方面的綜合,從定位開始,最終到責任之上。從這個本源出發,三分類將信托服務的實質落腳在法律關系上,也就是說,信托財產系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與受益人的利益類型的進行管理處分;管理處分的內容不同,分類也就不同。因此,從信托本源出發,信托法律關系的分類主要基于信托財產管理方式內容的不同,從此處明確分類維度和分類標準,而具體的業務分類標準和要求,包括三分類及其分類項下的子項與孫項,具體在通知文件附件二的簡表中,進行了較為清晰的展現;而對于各項分類的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了文件的附件一中。簡言之,信托三分類從信托本源出發,從本源到服務內容,從服務內容分法律關系,再對法律關系進行具體的細分,形成了新的分類維度和彼此枝葉脈絡,也體現出新分類相比于舊分類的創新之處。
基于此,接下來需要解決的,即為如何實施上述分類的問題,分類通知具體提出了兩點。第一點,對于每一個信托公司來說叫做責任落實,也就是落實公司的主體責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確業務邊界。在新分類中,業務邊界實際上相當于交通的禁行標志,這個邊界就是紅線,就是不得做的事項。通知具體將業務邊界歸納為“四不得一堅決”,也就是“不得以管理契約型私募基金形式開展資產管理信托業務”、“不得以信托業務形式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通道業務和資金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與“堅決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托業務”,這與資管新規關于破剛兌、去通道、去嵌套的精神完全一致。就整改來看,其規范是非常細致的,以契約型私募基金為例,其法律本質實為信托,但整改后,上述項目不再屬于信托公司能夠開展的業務范圍,這是新的規定,即“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第二點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類具體業務監管規則,這個非常重要,涉及到市場和監管的互動的問題。綜上,就怎么辦的問題,歸結來看是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管引領互動的一個過程,其中對業務邊界的解讀,將是實務層面的核心內容。
分類新規圍繞總體的邏輯和行文結構展開。簡言之,回歸本源是起點,規范發展是目標,分類是手段、是工具,具體實行要求落實公司主體責任與監管引領,兩個附件圍繞主文;而實務的核心,即工作開展的矛盾重點,是作為“紅線”的業務邊界。
(五)三類信托的分別理解
1、資產管理信托
資產管理信托的相關規范依據直接源于資管新規,后者是資管行業在2017年之后嚴監管的情況下,全體金融行業所做的資管公約,要求包括證監會、銀保監會監管條線的所有主體均需執行。這是站在資管新規角度的定義。其次,資產管理信托的概念和傳統的資產信托計劃又有重疊,其目的是謀求所管理的財產的財富增值,具有私募性質。再次,它區分于傳統資金計劃中的融資類業務,強調規范發展,符合信托本源。
資產管理信托的核心在于為投資者提供資金管理的金融服務的自益性。其中的第一個要點是自益性,第二個要點在于增值性金融服務。資產管理信托與簡單提供某一種服務的服務信托是不一樣的,前者強調了增值服務,而增值服務又必然要求了主動管理,即資產管理信托的開展附加了受托人誠實且辛勤的專業勞動和價值創造。
原先的資產管理信托分為兩種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而現在,單一信托剝離了,剝離到個人財富信托、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信托,剝離到了服務信托之中。服務信托和資產管理信托,盡管有各種各樣的特征,但一個最核心的區別在于是否融資——服務信托是不融資也不以投資為主要訴求,而資產管理信托可能有融資可能有投資的資產運用方式。監管部門將單一信托剝離到服務信托之中的理由,在于單一資管信托實際上是專戶管理,兩者邏輯是不一樣的。資產管理信托都被稱為集合管理計劃,是信托公司自己發售的產品,是制式化和標準化的。而單一信托體現著定制化與個性化的特點,因此,前者是發起銷售關系,投資者也基本屬于金融消費者;而后者強調了信托設立環節中委托人的意志或者意愿或者信托目的,通過服務來滿足委托人以信托形式提出的特定需求,事實上該等需求很多也可以通過委托代理等其他制度來滿足。在實操過程當中,上述問題還有很多值得進一步挖掘的地方某些消費金融、金融 ABS 、pre ABS 等究竟屬于資產管理信托還是服務信托,這里面都有值得考慮的空間。同時,為統一標準,三分類并沒有涉及一些安全港的條款, 即除外條款,例如,服務信托原先一律不允許融資,但在信托公司與監管部門的不停溝通之下,有了“原則上不融資”的表述,如果確要發放貸款,需按照委托貸款的潔凈化要求,因此創新的元素就可能較少了,這是資產管理信托在實務中值得關注的地方,同樣值得關注的還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和資金信托新規草案,接下來會如何修改的問題,它關系到業務開展中新產品和舊產品的融合。
此外,貸款資質問題自分類通知草案發布之后,引發了業內的不斷討論。結合已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信托公司互聯網合作貸款規范整改的通知》,實際上信托公司的貸款資質應該是被保留的,因為貸款是信托公司的一項展業利器,在資產管理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對于如何理解“符合信托本源,豐富直接融資方式”、是否需要安全港的設計、契約型私募基金以外的基金類型是否同樣需要紅綠燈的設置、資管計劃是否能夠投資機構資金渠道計劃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與明晰。
總體來說,資產管理信托與資產服務信托緊密聯系,對兩者業務邊界的理解構成了理解資產管理信托本身的重點與難點。
2、資產服務信托
資產服務信托與資產管理信托的不同,主要在信托目的和管理方式上。資產服務信托的是服務類的,是綜合的,目的在于風險隔離、風險處置、財務規劃、代際傳承等,這與通常的一些信托業務實際上是不太一樣的,它以服務作為內容,不適用于制造業。資產服務信托創新的邊界較多,同時還有一些管理邊界的要求,比如不能募集資金、不能拆分等。原則上,資產服務信托不能發放信托貸款,如果發生則要按照上銀行的委貸辦理。它是比較潔凈的、目的是比較純正的,在融資時不能突破原來的資格,受到商業銀行委貸貸款辦法的嚴格限制。
是否能將pre ABS 或消費貸ABS包裝成資產服務信托,是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因為委貸的管理權不同——ABS與信用貸需要主動管理,而委貸是被動的,因此好多問題都會接踵而至。應該說,資產服務信托和資產管理信托在對資產標的本身的管理上是不一樣的,前者很多都是被動的,尤其是單一信托,而后者一定是主動管理。因此在具體產品的應用時,大家就會發現,拿三分類去套的時候,或許會出現很多迷茫,這需要創新的地方。
3、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信托的第三個大類,它與前幾年我國所提出的第三次分配以及共同富裕的思想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共同富裕與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在于自主自愿形成的一種財富管理模式。從目前來看,慈善信托因為收費較低,尚未形成一種盈利的品類,結合2023年《慈善法》修改,對公益慈善信托的理解,有如下需要注意之處:
首先,結合本次分類,公益信托相當于慈善信托加其他公益信托,多了兩種分類,是否還會有其他分類是值得關注的;其次,結合慈善法新規,涉及到慈善信托是否可以公募的問題,如果可以公募,從現在的分類來看,可能還會涉及互聯網系統,可能還將推出互聯網慈善信托;再次,公益信托中公益目的的純正性尚待解釋——什么是公益?慈善創投能不能也解釋為公益?慈善加創投信托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在境外,慈善信托實際上已經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生產力加持工具,比如很多涉及科技創新的,剛開始的起點可能是創投企業和慈善資金的結合。在境外捐贈資金用于創投也是一種慈善,而這在國內就是創新產品。國內所說的慈善,往往是《慈善法》與《信托法》中所提到的扶危濟困,這種理解是狹義的。因此,慈善家創投信托這條路如果打開,可以想象,只要管理得當,就等于在慈善資金和創投之間,依靠信托這一平臺,天然形成了一種聯絡與鏈接;此外,還有《慈善法》當中很重要的受托投資權問題,也即信托公司做慈善信托是否能做主動投資,是否聘請投顧,與境外相同,這其實是可以的,在我國以及境外二級市場上的慈善信托是非常多的,因此在投資權上應如何具體規定打開受托人和投資顧問的顧慮,仍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
4、總結
按照分類簡表,信托首先被分為三大類,即資產的、服務的與公益的,三分類項下又分為不同的子類。三分類的核心在于對服務信托的理解,而服務信托首當其中的,就是財務管理。對我們來說,目前學習的第一階段當然最好是全部掌握,最核心的是把原來分類知識體系中比較混、比較糾纏的一塊重點學習,比如說財富管理服務信托與原來的資產管理信托之間是什么關系,這是很關鍵的。這對將來做業務,無論從合規、創新、還是跟監管的討論,都是有可以作用的點的。而上述內容最終還是要回歸到信托本源,信托本源中所提到的五要素,值得好好的領悟。
(六)信托業轉型的未來展望與指導口徑(一)
分類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進入三年的過渡期,過渡期之后就將進入新階段。無論如何,通知的發布表明,擺脫傳統業務的依賴,打造新的業務盈利模式勢在必行。在此情況下,信托公司基于自身長期的業務開展,相比于券商與基金,擁有信托制度上的相對優勢。因此,從新階段的展望來看,第一不太樂觀,但也不太悲觀。
指導口徑(一)共20條,業內解讀為利好例如非標開了口子諸如此類,但也有人解讀為中性,拉平資管競爭規則。指導口徑總體是利好,因為三分類規定有些定義和標準較為模糊,實操性亟待加強,需要厘清其內涵外延,從6月1日正式實施,追溯到3月發布也有幾個月的時間,監管需要傾聽來自市場的聲音,況且最近一段時間經濟發生了較大變化,例如房地產、政府平臺、新經濟平臺等。指導口徑總體上體現了監管市場化和因時制宜的要求,因此利好信托業進一步轉型。
最重要的問題在于從監管政策上明確解答為什么“不得以信托業務形式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指導口徑從以下幾個方面界定和解釋:第一、監管目的: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應當立足受托人定位,切實履行受托人職責,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第二、產品模式:信托公司以私募投行角色、通過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形式,開展實質為滿足單一融資方特定融資需求而發行信托產品募資的業務。這就是“以信托業務形式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第三、產品差異:受托人和私募投行二者在服務宗旨和服務內容上存在本質差異。第四、展業要求:信托公司開展資產管理信托業務時,要審慎開展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要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盡職調查、風險管理、凈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資產管理受托職責,確保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符合投資者風險偏好,確保投資者清晰知曉且有能力承擔投資風險。第五、監管引領:資產管理信托原則上應當以組合投資方式分散風險,監管部門將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組合投資相關要求。
指導口徑回應了市場對資產管理信托的其他緊迫需求,例如資產管理信托中標品信托在公開市場上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的問題、資產管理信托投資衍生品的要求、資產管理信托的投資者人數和資質。
資產服務信托有12條指導意見系本次規范的重頭戲,包括:發放信托貸款適用《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具有多重屬性的個人財富管理信托業務歸類;家庭服務信托的投資范圍;保險金信托的信托財產范圍;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以單個資管產品設立的財富管理服務信托與資管產品服務信托之間的區別 ;單個資管產品專戶受托服務信托的投資范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服務信托、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企業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和其他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的認定、新型資產服務信托的認定、員工持股計劃的分類等。
指導口徑還對其他實務問題提出具體要求,如資產管理信托與資產服務信托項下的財富管理信托的區別、信貸資產收益權流轉業務的分類、信托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業務分類。
三、行業轉型例證——家族信托
財產管理需求和行業發展的轉型共同促進了家族信托的迅速發展。高凈值人群對于市場的不確定性、人生的不確定因素,財富的代際傳承需求的出現、行業轉型與生態圈的形成這五大因素,導致家族信托在近兩年迅速發展。其本身值得探索的地方很多,創新點也非常旺盛。
(一)家族信托的創新趨勢
從市場范圍來看,家族信托主要有以下三大創新的趨勢:
第一,家族信托產品相對成熟,其作為服務信托保值增值屬次要方面,財富傳承、稅收籌劃、風險隔離是目前家族信托的突出需求點。
第二,產品的發展趨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塑造更為密切的“關系鏈”。應當了解客戶本身做家族信托的原因、客戶的風險偏好、投資組合情況,更多地了解客戶的家庭管理;對企業來說,家族信托的財產本身主要是股權,需要積極了解其對財富產品的期望、傳承對象、傳承意向等。
第三,要求家族信托服務更加專業,這對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三個趨勢歸根到底是產品創新的趨勢,從三分類來看,家族信托既有標準化的;也有一部分標準化一部分定制化的;還有完全個性化的,完全個性化的產品占少數,要求根據不同的體量和要求提供不同的產品,契合每個人的定位、每個信托公司的定位與要素稟賦。
(二)家族信托的政策走向
關于家族信托的政策走向,從大的方面來說,今年是資管新規的元年。大資管新規自2018年,已經發布5年了,但對家族信托政策來說,今年開始正式為分類新規政策所直接支持,整個行業對它也是寄予厚望,因此應該對其有以下幾個大的理解。
第一,在服務信托的框架下理解規范家族信托。只有37號文提及家族信托的邊界,實務中行業內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做法;而如今應該在服務信托這個大類、家族信托這個小子類來研究。
第二,考慮家族信托的識別要求。家族信托把原來大的家族信托分成了狹義的家族信托、家庭信托、保險金信托、財富管理信托等。上述子分類各不相同,與從前的規則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因而對從業者提出了較高的家族信托識別要求。例如對主體來說,親屬、近親屬與家庭成員之間的區分非常重要:親屬在法律中大于近親屬的概念,也大于家庭成員,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血親中包括直系血親和擬制直系血親,姻親同樣復雜,因此可以說,七大姑八大姨都包含在“親屬”的概念當中;而近親屬的范圍就較小一些,僅包括直系親屬,即有最直接關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成員的范圍更少,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這類一起生活的近親屬。這個區分對家庭信托產品的開展也非常重要,家庭成員一定是從近親屬里面找的,但是近親屬不一定是家庭成員的,實務中很可能會出現一些比較親密的關系不能做家庭信托的情況。
第三,在信托制度優勢的語境下理解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制度價值:信托目的本身多元,實現風險隔離,可以設置多個受益人,還可以做慈善公益等等,這使得家族信托可能標準化,可能半標準化,也可能完全個性化,因此要善用信托價值,而不要濫用信托靈活性,這在家族信托業務開展時一定要注意。
第四,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理解和對待家族信托。一些超高凈值的客戶并不僅僅需要財富的傳承和增值,還有反哺社會、提升家族信譽的切實需求。因此,家族信托加上慈善信托,甚至慈善基金會這樣的一種配置,對他們來說,需求是非常強烈的。在如今的分類方式下,家庭服務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區別有很多,比如說家庭成員,因而需要好好理解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這些法律的概念,以及委托人、委托目的、準入門檻、受益人等等。家庭服務信托是一個普惠的家族信托,是一個大眾化的、中產的信托,也能附加風險隔離、財務傳承的功能;還可配置一個遺囑信托。但是根據分類,家庭服務信托與遺囑信托各自成為一類,但分類是手段,不能限制人民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五,家族信托的結構設計。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對于一項五年、十年、甚至于更長時間的信托,既需要保持穩定,又需要有一定的機動性。還有包括保護人的問題,保護人在家族信托上到底有多大的必要性,應當設置多少保護人這些問題,其實與信托公司的管理權限有關,保護人權限多了,受托人的權利就小,管理責任也就相應減小等等,這里面存在彼此之間相輔相成的關系;而對于境外信托的必要性問題,需要綜合考慮不同跨境信托的不同特點、信托財產形式、家族結構與信托目的等問題。信托設立還有很多變量影響著穩定性,而這是做家族信托的一個大的挑戰。因為現在做的一些家族信托尚未經歷市場的考驗,更沒有經歷代際的考驗,即一項信托能否經理兩代以上考驗的問題。保護人制度可能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受托人不被信任的問題,即在有些情況下委托人更多地考慮信任身邊的人,他可以再找一個受托人的監護人等等。應當理性對待監護人,因為監護人太多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有些情況下是法人擔任監護人,而有些情況下是自然人如律師。做監護人是一件好事,但同時也負有過重的責任。此外,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限的配置與劃分、撤銷和不可撤銷等等這些問題,對設計家族信托的權利結構也相當重要。
第六,是家族信托如何做的問題。信托公司常常會與銀行強強聯合,這里有個統計數字, 實務中75% 都是信托公司和銀行一起做的。家族信托的核心問題在于它的企業,它多項專業能力與社會公信力所組成的一股合力,前者需要受托人、作為投資服務的保險機構、銀行這種管理機構的共同作用,而后者需要政府推動力例如要探索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建設,推動非交易過戶,探索家族信托持股路徑優化,鼓勵發展股權、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參與公益創投。
(三)小結
家族信托體現的是一種新型的智慧,這種智慧來源于家國同體的概念,也就是財務傳承一定是有雙重價值的,其不僅僅是個人財產的傳承,最重要的還有企業作為社會的傳承。就是個人一定是和國家大海、個人和時代有關系,這種關系用一句話總結,即為家事和國事一體命脈。為此,要積極擁抱國家戰略和基本的政策,不要與歷史和時代的新征程大勢相悖,主動融入國富民強的大格局,理性理智安排家事和財務。這是做真正的超高凈值家族信托,最核心的一個精神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