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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未來10年將有21萬億元財富傳給下一代,未來20年將有49萬億元財富傳給下一代,未來30年將有84萬億元財富傳給下一代。
——胡潤百富董事長兼首席調研官胡潤
近年來,中國財富管理市場逐漸步入“代際傳承”新階段,除了民營企業迎來“二代接班潮”以外,隨著“二代人群”成年并步入婚育等人生新階段,他們面臨的不僅僅是個人生活和職業發展的挑戰,還有更加復雜的家族財產管理和傳承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如何確保家族財富的安全和有序傳承,防止類似“搭便車”、“別有用心”等事件的發生,讓子女擁有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成為了許多高凈值家庭應該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
畢竟生活中,類似電影“消失的她”的事件會時常發生。2023年12月,“上海獨生女繼承2億遺產后被離婚”沖上熱搜。據悉,上海一獨生女結婚后,因父母遭遇變故去世,繼承了父母價值約2億元的遺產,而就在此時,丈夫卻提出了離婚,并明確表示要分割家庭共有的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在該案件中,由于當事人(獨生女)父母生前沒留下任何遺囑,她是該筆財產的唯一繼承人。從法律上角度來看,她的丈夫有權分走其父母留下的一半遺產。雖然該案件最終以“男方分到小部分財產后撤訴”而終結,但這種婚姻風險不得不防。
2023年9月,泰康家族辦公室等機構聯合發布的《中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法律服務白皮書》顯示,中高凈值客戶普遍更加關注子女的婚姻風險(56.8%),其中,子女婚變造成財產外流(48%)是最重要的焦慮因素。
目前,我們所知道的,不論是澳門賭王何鴻燊家族,還是香港鄭裕彤、李嘉誠、郭得勝、李兆基香港四大家族,抑或是比爾蓋茨等美國商界大佬,無不是通過家族信托基金、家族辦公室、家族保險等財富管理工具,來規避婚姻變故等事件可能給家族財富帶來的潛在風險,從而保護家族財產并實現家族財富的有序傳承。
01 再早也不算早,家族信托應盡早規劃
家族信托作為財富管理皇冠上的明珠,克服了很多傳統傳承工具的不足,不僅可以成功地將家庭財富和子女的婚姻風險隔離開來,還具有財產保護、風險隔離、靈活分配、稅務籌劃、信息保密等多重功能,可以助力財富家族實現家族財富的有序傳承。
不過,實踐中,很多財富人士存在一個誤區:“我現在還很年輕,家庭事業一切安好,不急于現在就設立家族信托,等以后需要時在再設也來得及”。但“意外和明天哪個先來”誰也說不準,如上述“上海獨生女繼承2億遺產后被離婚”案件中,正因為當事人的父母沒有提前做好規劃,發生意外后讓獨生女直接繼承了2億財產,才讓其丈夫有可乘之機。
家族信托的設立是一個復雜而專業的過程,需要厘清確定家族信托的目的、梳理信托財產、設計信托方案、制作信托文件以及交付信托財產等諸多環節,危機來臨時再設立家族信托往往是來不及的。
緊急情況下設立的家族信托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風險會大大增加。因為所謂的“緊急情況”通常是財富人士面臨重大疾病、財務危機、家庭紛爭或者法律追責等非正常情形,這種情形下通過設立家族信托進行財產安排,很難保證信托目的完全合法合規、程序正當完備并且不損害第三方利益。
在“緊急情況下”設立一個合法、有效、安全的家族信托可能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即使能完成設立,在“緊急情況下”設立的家族信托,本身就存在更高的風險,即便信托目的再正當、信托文件再完善、信托利益水平再公平,也總有一些認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或者別有用心的人想要挑戰信托效力。而家族信托一旦受到挑戰,無論最終的訴訟結果如何,都會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為了應訴支付的相關法律費用),并將強調私密性的家族信托暴露于大庭廣眾之下。
比如,梅艷芳設立的梅氏家族信托,就是因為設立時間倉促,梅母因不滿“細水長流”式的生活保障發放模式,開始了長達10年的系列訴訟。訴訟理由就是梅艷芳因病重已經“意識糊涂”了,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而不斷挑戰該信托的效力,導致信托財產大量消耗。
02 設立家族信托的時機選擇
設立家族信托應當提前規劃,“臨時抱佛腳”的結果往往是“求不得”。那么什么時機設立家族信托比較合適呢?
我們認為,想要設立一個安全、穩定、長遠規劃的家族信托,在時機選擇上應重點關注以下三個“健康”。
一是,委托人身體和精神健康時。設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意識清楚、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辨認并作出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這是對委托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要求。而有關調查顯示,年齡越大,患各種疾病的風險越高。受傷、患病都可能讓委托人成為限制性行為能力人,從而“做出真實意思表示”也會變得不那么容易,從而使家族信托的效力大大折扣。因此,委托人一定要在身體和精神狀態健康時設立家族信托。
二是,家族或者家庭關系健康時。事實上,很多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的強烈意愿,常常是由特殊事件觸發的,比如夫妻反目、兄弟成仇,而此時設立家族信托,往往有轉移財產之嫌,非常容易受到質疑和挑戰。在家族或者家庭關系穩定時設立家族信托,不僅能夠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家族紛爭給家族信托帶來的不確定性威脅,還能夠起到積極的預防作用。
三是,家庭財務狀況健康時。對于委托人而言,家族信托僅對將來不可預見的債務具有風險隔離作用,而對于已經發生的債務和雖然未發生但是能合理預見的債務則不具有風險隔離的效果。因此,一旦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家庭已經存在現實或者可預見的債務風險或者法律責任風險,如資不抵債的風險、涉嫌經濟犯罪的風險等,則設立的家族信托非常可能被債權人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如果委托人短期內進行高風險的投資或者大額融資,也可能對家族信托的效率產生影響。
家族信托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如果提前合理運用,是一副安神養生、強身健體的濟世良藥,有助于財富傳承和基業長青;而如果在緊急情況下才考慮,即使能夠“救命”,也可能會留下無窮后患。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是一種對自己負責、對家族負責、對子孫負責的態度,而江心補漏、亡羊補牢的做法很多時候會付出慘重的代價。再早也不算早,家族信托應盡早規劃。
03 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家族信托頂層架構
(1)選聘家族信托總設計師
“凡是預則立、不預則廢”。家族信托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本質上是對原不可傳承的“老財富大廈”進行改造、拆除,重新建造一座可傳承的“新財富大廈”。因此,如同建造房子需要有設計師進行統籌規劃、設計,家族信托首先需要選聘總設計師,根據客戶的家族情況及設立信托的目的、愿景等,從法律、稅務、資產配置、財富分配、家族治理等多個方面,制定一份高瞻遠矚的頂層規劃。在制定規劃過程中,還需要與委托人、受托人、保護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并協同律師、稅務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士,最終完成家族信托的詳細構建方案。
家族信托的總設計師需要具有信托、法律、稅務、財務、保險、投資理財、家族治理、家族慈善等家族財富管理領域的復合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人才以及豐富的家族信托規劃實踐經驗。在實踐中,可以選擇具備上述專業能力的受托人或者自己信賴的專業家族辦公室。
(2)應避免家族信托陷入“脫法”境地
如前所述,家族信托首先是一個法律架構,其次才是一個有效的管理結構。家族信托管理家族財富的諸多功能均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礎上,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要求設立的家族信托,才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這是構建家族信托時尤其需要警惕的事情。我國《信托法》及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設立信托的有效要件,包括信托當事人生效要件、信托財產生效要件、信托目的生效要件、信托文件生效要件以及公益(慈善)信托特別要件。
(3)警惕過度保留控制權
財富傳承的基礎是資產保護,沒有資產保護,財富就不可能傳承。財富傳承之所以離不開信托架構,關鍵原因就是信托具有保護財產的功能。但是,信托保護資產的功能是以委托人放棄控制權為基礎的。如果家族財產置入信托之后,委托人仍然保留了任意解除信托的權利、隨意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任意更換受益人的權利,則信托極有可能不再具有保護功能。同理,如果委托人將自己指定為信托保護人,且信托文件授予保護人的權力范圍很大,也會造成委托人對信托財產或者對受托人仍然或對受托人仍然擁有控制權的嫌疑。此時,家族信托的效力就會大大減弱,不能實現資產保護和風險隔離等目的。據悉,張蘭在庫克島設立的家族信托被擊穿,就是因為張蘭對信托財產享有任意取回權、處分權等實際控制權,打破了信托資產所有人與受益人相分離的基本要求。
因此,要保護財產,就不能過度控制資產。而如何平衡資產保護和個人控制權之間的矛盾,是構建家族信托方案尤其是以傳承為目的的家族信托方案時的一個極大考驗。
再早也不算早,現實生活中,除了子女婚姻風險外,企業家因家企不分,在企業破產后,自身也負債累累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僅失去了東山再起的機會,甚至連家族成員的基本生活可能也無法保障。比如,由于樂視網的經營問題,賈躍亭的個人和家庭財產被連帶追責,導致其名下財產被凍結或查封,負債高達數十億元。
還有部分企業家因沒有對家族財富提前規劃,其突然離世導致家族內部紛爭不斷,企業市值和家族財富遭受巨大損失。比如,2015年,大亞圣象創始人陳興康因摔倒猝然離世,未留下遺囑,也沒有指定接班人。公司的股權分配只是按照《婚姻法》《繼承法》進行分配,但最終卻因股東紛爭、兄弟反目,導致大亞圣象元氣大傷。
盡早設立家族信托,不僅可以實現對家族資產的保護,還能規避一些突發情況對家族財富的侵蝕,并實現家族財富有序、和諧的傳承。